2019年6月9日 星期日

政一B林庭伊(2-15)


姓名:林庭伊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17
【標題】「就業安定基金」執行缺失 監委促請勞動部檢討
【出處】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813011
【發稿時間】2019-06-05 14:58

【內文】
  針對中央與地方政府藉由「就業安定基金」執行的勞動政策與計畫情形,監察委員陳小紅歷經半年調查後,發現基金辦理計畫相關缺失,及勞發署人力資源不足等問題;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今審查通過陳小紅提出的調查報告,促請勞動部檢討,以落實勞工權益之保障。

報告指出,「就業安定基金」歷年來推動並執行的勞動政策與計畫之成果,頗值肯定,勞動部應持續精進各相關監督管考作為,以杜坊間認其淪為勞動部「小金庫」的質疑。

監委表示,「就業安定基金」將編列預算金額達5000萬元以上的計畫,及經開會審核確認屬重大政策和計畫方案,列為重要計畫並審慎管考的作為,誠屬必要;但近年來重要計畫金額的占比呈現下降態勢,應檢討其緣由。

監委發現,近10年來,「就業安定基金」共計列管203項重要計畫,調查發現其中大多數均能達成預計目標,不過仍有少數計畫的執行成果不如預期,應引以為鑑,並藉以加強持續督管目前進行的各重要計畫。另,報告也提醒,各重要計畫的目標(KPI)也應持續檢討以求精進,俾切實際。

監委指出,針對「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各地方政府部分,現行各地方政府於地方經費分配比率中,可編列經費額度,以其前一年平均勞動力、失業及外籍勞工等人數所占比率加權計算,此一做法是否足以因應各縣市產業結構或就業人力結構差異,宜再深入審視。

另,將各地方政府分組進行考核後,依考核結果分配給予獎勵金,應大力推展,以強化並落實各地方政府對勞工權益的重視。

監委說,歷年來「就業安定基金」委託的研究計畫多具成效,但仍有13件計畫僅供存參,應檢討原因,以利後續計畫之參考。另,「就業安定基金」是於各年度編列預算辦理委託研究的作業,對於特殊重大或影響層面較廣的勞工相關制度的研究或評估,一年的時間是否充足?又,計畫對象重複性高,似難容更多元觀點,也不無檢討空間,請勞動部一併檢討。

監委表示,政府藉由就業安定費的「3K5級制」及「Extra制」等措施,期能解決傳統產業及中小企業等相關工作場域所面臨的勞動力短缺問題;據統計,採用「3K5級制」及「Extra制」之外籍勞工人數均逐年增加,尤其在「五缺」壓力下,中美貿易戰發生後,不少擬回台投資台商可能大量沿用該等制度,報告要求主管機關應持續留意,外籍勞工會否不當侵蝕本國勞工的就業機會。

此外,在調查過程中,監委得知勞發署的人力資源明顯不足,應儘速謀求解決,以免影響中央勞動政策的規劃品質及推動成效。
【相關法律條文】
《憲法》
95
監察院為行使監察權,得向行政院及其各部會調閱其所發布之命令及各種
有關文件。
96
監察院得按行政院及其各部會之工作,分設若干委員會,調查一切設施,
注意其是否違法或失職。
97 條第1
監察院經各該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及其有關
部會,促其注意改善。
《憲法增修條文》
7條第1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
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
《行政院組織法》
3
行政院設下列各部: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及能源部。
八、交通及建設部。
九、勞動部。
十、農業部。
十一、衛生福利部。
十二、環境資源部。
十三、文化部。
十四、科技部。
《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五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加強實施職業訓練及就業資訊等事項。
二、辦理加強實施就業安定及就業促進等事項。
三、辦理創業貸款事項。
四、辦理失業輔助及失業保險規劃事項。
五、辦理獎助雇主配合推動就業安定事項。
六、辦理提升勞工福祉事項。
七、辦理外國人聘僱管理事項。
八、辦理技能檢定、技能競賽及就業甄選等事項。
九、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職業訓練及外國
    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管理事項。
十、勞工權益基金支出。
十一、管理及總務支出。
十二、其他有關支出。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申請前項第九款經費補助時,應編列配合款。
第一項第九款經費補助規定,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一項第十款所定勞工權益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勞工訴訟之法律扶助。
二、勞工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之補助。
三、其他相關勞工權益扶助事項。

【心得評論】
 根據憲法第9596條,監察院依照行政院的各部運作進行監察,此新聞中,監察院乃對於行政院勞動部進行監察。在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在落實勞動權益保障,該項屬於重大政策及計畫方案。
  對於此新聞監察院的監督項目:
1.      就業安定基金計劃的占比
2.      計畫實行成效
3.      地方政府的連結
4.      人力資源是否充足

  先就基金占比與計畫成效來說,根據《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意謂加強失業救助、職業訓練以及提供勞工福祉等。就業安定為屬監察院經開會審核確認屬重大政策和計畫方案。監委提出,編列預算金額達5000萬元以上的計畫才能夠足以應付廣大的勞動市場。不過勞動部在計畫編列部分、基金上,乃有不健全地方,更應精簡改革,達到勞動權益保障。

  而在地方政府連結方面,我認為最為重要,地方政府相較中央更能貼近勞工問題,對於因應各縣市產業結構或就業人力結構差異、以及發放勞工獎勵金方面,更能進行產業結構剖析與考核。該注意的是,對於特殊重大勞工相關計畫,評估年限延長問題,議題即使達成,然對象重複性高,似難容更多元觀點,勞動部應該進行改革。

  人力資源不足問題,也是台灣目前外籍勞工市場佔我國勞動比的百分之40原因。對於高齡化社會來臨,政府推動長照2.0,勢必需要更多外籍看護工。在「五缺」(缺地、缺水、缺電、缺才、缺工)問題情況下,缺才問題乃屬勞動部,對於如何改善低薪、外籍移工侵蝕我國勞工權益問題,都是勞動部的重責大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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