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16日 星期日

法二D 周逸文 2-13 補


大事記2-13
【標題】歷史上的今天》蘇貞昌上台,不需立院同意?
【出處】https://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2802367
【內文】
41年前,立法院同意孫運璿為行政院長。
在以前,如果要擔任行政院長,是需要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的。行政院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所以行政院長的職權就是管理整個國家的行政事務。
但後來,在1997年時修憲,將行政院長的形成方式,改成「總統提名」就好。

這樣有什麼影響呢?

事情其實是這樣的,在過去中華民國憲法「本文」,其實並沒有規定「總統直選」,並且又說「行政院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所以整個國家的權利核心似乎比較接近「行政院長」。
但後來因為社會與論要求要「總統直選」,第三次修憲在「憲法增修條文」裡頭就有規範「總統直選」,因此國家的狀態調整成「雙首長制」。但問題是傳統上的「雙首長制」,主要的模範是法國,在法國人民選出總統,然候總統也提名行政院,但行政院長還是需要立法同意,但為什麼台灣在這次修憲,將「立法同意權」修掉?
有許多人認為這是政治妥協,但有人認為當時李登提名郝柏村時,受到同黨許多人的杯葛,所以提出廢除同意權
而這樣也深深影響後來的憲政發展,正因為行政院長的提名全完全掌握的總統手上,所以總統也在直選後,慢慢成為整個國家權力中的核心,一直到現在。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        55 條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憲增        3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

【心得評論】
我想對於修憲過程就不需贅述了。
我國憲法本文原是欲建立內閣制,但由於特殊的歷史脈絡,憲法凍結,經歷38年的威權統治,台灣人民早已習慣有一政治強人作為國家元首,且總統直選後,人民顯然無法接受有民意正當性的總統只具有憲法條列式權力,而法定的最高行政首長的任命權在1997後全權交由總統,那總統作為事實上的行政首長享有權力但無課責機制的現象便是必然的。
在我國憲政體制的定位上,大法官在不同釋字均有作出解釋,如520號關於核四修建案爭議裡,大法官明指出行政院為最高行政機關。
所以說,我國憲法存在根本上的矛盾,如欲維持半總統制,則在內閣的任命上應有國會多數的同意,確保在日後的政策能順利執行,也較不易出現少數政府,至於轉變成總統制,我覺得基於台灣憲在的政治文化,或許比較接近對總統職權的想像,但我不認為台灣目前有這樣的政治強人能擔當這種責任而不流於民粹或無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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