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15日 星期六

法二D 周逸文 2-1 補


大事記2-1
【標題】受難者財產返還補賠償 傳促轉會另立新法
【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6656/3675420
【內文】
為了推動轉型正義,促轉會傳出,將針對受難者和家屬的財產返還,以及補償、賠償問題另立新法。將委託專業機構研究,針對被沒收的不動產,製作清查報告,可能依公告地價計算出的大筆賠償金額,國庫是否能夠負擔等問題,進行評估。最慢明年5月提出草案。
從李登輝總統開始,針對228及白色恐怖的政治受難者,開始進行補償,可是受難者和家屬的財產返還、補償、賠償問題,仍有待處理,依照促轉條例,促轉會只能規劃、無法執行,促轉會徵詢相關部會後,認為有另立新法,確立法源的必要。
促轉會發言人 葉虹靈表示,「比方說已經補償過的部分怎麼辦,那之後是不是要扣抵,那所以這個才會就是說,機關們的意見都傾向是說,其實另外立法,讓立法者去就是說,對於怎麼衡量當事人的權益、公共利益、國家財政負擔來通盤考慮,會比較周延。」
除了補償金是否抵扣的問題,促轉會認為,返還不動產的動作上,可能遭遇不動產已經過戶、變賣,或者成為機關用地,返還困難;或是否依公告現值,計算賠償金額,大筆金額國庫是否能夠負擔。
228國家紀念館長 廖繼斌說:「以目前房地產的情形,其實公告現值跟市價是差不了多少的,所以我認為說,只是你要不要做、怎麼做,我覺得那技術上一點都不困難。」
228政治受難者的家屬,認為執行返還財產上,技術面不是重點,因此,促轉會規劃立法前,將先清查國防部過去沒收不動產的檔案,並且委託專業機構研究,對被沒收的不動產,製作清查報告,也將持續與受難者及家屬、學者專家對話,最慢明年5月提出草案。

【相關憲法條文】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21
【心得評論】
促轉會做為行政院下的二級獨立機關,我先就獨立機關設置之目的做簡述。政府種某些事項,可能基於性質上的專業性、特殊性及議題敏感性,如要超脫黨派,而有特別設立獨立於行政院之下之必要。我國當前二級行政機關有:1.中央選舉委員會2.公平交易委員會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4.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獨立機關的特殊性在於,其所做的決策不受行政院或其他行政機關的適當性和合法性監督,立院得藉由立法、預算,對獨立機關做監督。由此延伸出兩個問題:
1.     行政院的層級節制下,部會首長為課責的對象,如其下有不受管理的組織存在,顯有違行政一體原則。
2.     獨立機關的獨立性,若在預算上被立法掌控,其獨立性還剩多少?
基於台灣歷史的獨立性,促轉會針對過去威權時代違反自由民主、侵犯人民權利,妨害司法進行轉型正義的補償。「不當黨產」,促轉條例也明文規定,「民國34815日起取得之不當黨產,除可明確認定其原屬之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外,應移轉為國家所有」,我認為這部分可能除了追求正義外,還夾雜了一些政治鬥爭的成分,有待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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