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17日 星期一

法二D 周逸文 2-15 補


大事記2-15
【標題】酒駕修法三讀/害命二次才重罰 受害家屬批「無效修法」
【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11311/3846428
【內文】
立法院昨三讀通過刑法修正案,但針對酒駕致死致重傷的初犯卻沒有著墨,台灣酒駕防制社會關懷協會理事長陳敏香表示,她對這一結果很痛心、失望,酒駕害命兩次以上才重罰,遭殃的生命卻只有一次,根本是「無效修法」。
陳敏香女兒曾御慈在台大擔任醫師,五年前過馬路時,遭酒駕闖紅燈超速車輛撞上過世,事故至今,陳敏香一直推動酒駕防制與修法。昨天修法只針對累犯讓她錯愕,質疑「一次酒駕讓一個家庭破碎還不夠嗎?難道還要造成另一家庭破碎才重罰?」

陳敏香說,蔡政府高喊酒駕零容忍,修法卻沒針對酒駕致死傷者的初犯有任何加重罰則,「根本說一套做一套」,令人懷疑政府沒有決心要防制酒駕,民眾走在街上,「該受保護的究竟是誰?」

陳敏香表示,酒駕肇事整體都應加重刑責,先提高最低本刑,累犯再基於初犯刑責進一步加重才對;協會也建議修法要針對酒癮者有強制治療的機制,遺憾這次未納入,會再努力。

交通部表示,尊重修法版本,行政罰法部分日前已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新增「同車共責」、「加裝酒精鎖」與「懲罰性賠償」等條款,交通部、法務部會各司其職,達到杜絕酒駕。

國防大學運籌管理學系教授王中允認為,雖然本刑沒調整,但最高刑度改為無期徒刑,賦予法官更有彈性的量刑權,相信會產生嚇阻力量。

他表示,酒駕關鍵仍在管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雖增加連坐罰、酒精鎖等條款,但都是「單點」管理,但酒駕應採「系統性管理」,從民眾出門應酬到回家,系統性分析每個可以嚇阻酒駕方式。
【相關憲法條文】
62條: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63條: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
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67條:立法院得設各種委員會。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
71條:立法院開會時,關係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得列席陳述意見。

【心得評論】
對於倡議人在文中希望藉由調高本刑以懲處酒駕肇事者的心態,我不能表示認同。刑罰的作用,有懲處、在教育、嚇阻,由於酒駕造成的傷害是無法挽回的,對於加強處法只是報復可能可以滿足被害者家屬所要求的正義,但防範才是治本的解決之道,不要被仇恨蒙蔽雙眼,應是加強取締酒駕、宣導代駕或加裝酒精所相關措施,對於整體社會進步更有貢獻價值。
不少社會團體會藉由倡議、遊說等方式,試圖影響立法過程,但我認為民代既然是代表民眾利益,便不可只傾聽單一管道,而應該有自己的主見採納各方意見做出最有利全民的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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