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6日 星期四

政一B羅詠聲 (2-15)

姓名:羅詠聲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06

【標題】普悠瑪案前交通部長與台鐵高層被告發 檢方:查無不法
【出處】2019-06-06 13:06聯合報 記者羅建旺╱即時報導

【內文】
普悠瑪案造成重大傷亡,前交通部長吳宏謀與台鐵多位高層均被告發,涉嫌刑法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責,但宜蘭地檢署偵結認為,查無不法。

宜蘭地檢署今天指出,普悠瑪案有民眾告發前交通部部長吳宏謀、臺鐵局局長、副局長、主任秘書、機務處處長、機務處副處長、臺北機務段段長、臺北機務段副段長、運務處處長、運務處副處長、工務處處長、材料處長、電務處處長、羅東站列檢員、通訊軟體群組成員、行政院調查小組、宜蘭站值班站長、新馬站值班人員及60位一級主管官員等人共同涉犯過失致死、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等罪嫌。

宜蘭地檢署調查後,認為無法僅因擔任這些職位或有參加該通訊軟體群組等事實,就認他們與被害人等死亡、受傷的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檢方並表示,此事故列車雖有空壓機強制停機的情形存在,但此案肇事主因是尤姓司機員擅自關閉ATP及超速行駛的行為所致,並無具體事證足資證明被告等長期蓄意放任危險發生而有公務員故意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的情形。

同時,有民眾告發ATP遠端監視系統採購、驗收涉嫌不法等部分,檢方經查指出,普悠瑪號ATP遠端監視系統於驗收測試階段,因日車公司、臺鐵局未將ATP遠端監視系統列入檢測項目,致未檢測而發現ATP隔離開關未與車上臺連線,載客營運階段,因臺鐵局未落實及優化ATP遠端監視系統機制,長達數年均未發現ATP隔離開關告警訊息未正常連線運作等因素所致。

檢方指出,此件並無發現臺鐵局相關人員對於主管或監督的事務,有何貪瀆舞弊驗收不實情事,且臺鐵局發現此案電聯車上揭疏漏後,去年(107年)112日要求立約商儘速改正,日車公司即派員於1071110日進行ATP隔離開關接線作業後陸續完成,ATP遠端監視系統即可正常運作。

檢方表示,日車公司並未另予請求支付施工費用,也無增減其他軟硬體設備,可見臺鐵局辦理驗收測試人員在列車整備測試、性能測試、試運轉、最後測試及驗收時,雖未予檢測或抽驗ATP遠端監視系統功能,但客觀上並未使立約商日商住友公司及製造商日車公司獲得不法利益。

檢方指出,又查臺鐵局局長、副局長、總工程司、主驗、協驗、會驗人員及立約商、製造商等人,在此案電聯車採購招、決標迄驗收期間,並無不正常大額通貨提存交易紀錄,也未發現該等人員間有資金往來情形。據上各節,此案尚查無具體事證,足認臺鐵局相關人員涉有對於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及刑法第213條務員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等罪嫌。
【相關憲法條文】
53條: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
77條: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
90條: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同意、彈劾、糾舉及審計權。
96條:監察院得按行政院及其各部會之工作,分設若干委員會,調查一切設施,注意其是否違法或失職。
97條:監察院經各該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
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
心得評論:
普悠瑪事件其實已經過了民眾關注的熱度,但其實過越久大家應更持續追縱後續,不能只是跟著媒體大量報導而注意,等到媒體對與此新聞減少後就覺得不重要了,畢竟台鐵若不檢討、負起責任,未來我們也有可能再次搭上出事的班車,而民眾的輿論力量也是不容小覷,若民眾仍謹記此案件且持續追蹤,我相信檢調方面也不敢鬆懈,台鐵方面也會開啟改革的進行。
而目前檢方做出的調查讓我有點失望,雖然高層並無直接接觸業務,但都把錯推給司機這種行為不對,檢方結論為肇事主因是尤姓司機員擅自關閉ATP及超速行駛的行為,但司機關閉ATP怎麼可能台鐵方面都不知道且都無動於衷,若真是台鐵高層示意或放任危險發生,都應該負起責任,且司機也談論到工作量大及超時工作的問題,難道這不是台鐵上層故意廢弛職務,而台鐵長年來這種鬆散的行為我認為不是出在底層辛苦執行的工作人員,而是上層的長官及整個體系。
而交通部長雖負起政治責任下台,但他放任台鐵長年來這種鬆散風氣是事實,且都沒有發現台鐵有工作超時的司機或關閉ATP系統這種重大疏失,實在疏於自己的職務,另一方面,監察院怎麼都沒有發現不管是台鐵員工甚至是交通部的紕漏,若連監察院最重要的目的都無法做到,那監察院存廢的問題實在值得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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