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14日 星期五

政一B 余佳蓉 (2-14)(補)

姓名:余佳蓉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14

【標題】6/18將全面拆遷 大觀居民赴政院抗議
【發布時間】2019年5月29日 〔鄭惟仁 王興中/台北報導〕
【出處】https://news.pts.org.tw/article/433078

【內文】
新北市板橋大觀社區,遭到行政院退輔會提告拆屋還地,以建長照大樓;眼見6月將面臨全面拆遷,居民今天上午到行政院門口,抗議退輔會沒有善盡長期安置的義務。

新北市板橋大觀社區居民情緒激動,一度和警方發生推擠,因為距離6月18日全面拆遷的日期,只剩下半個多月,但未來到底要住在哪裡,居民認為到現在還沒有得到政府承諾。

行政院外交國防法務副處長張洪鈞表示,「你現在說我給你任何的承諾,我沒有辦法做到任何的承諾,我只能夠把各位的,我只是把各位的意見帶回去,我們給長官知道。」

大觀社區居民,3月和退輔會達成協議,同意緩拆3個月,而監察院則在24日公布調查報告,指出退輔會並無使用大觀社區土地的急迫性,就以「公法遁入私法」手段,以民法提告已在當地安身立命的居民,忽視聯合國兩公約的「適足居住權」。監察院認為退輔會應善盡安置、搬遷等相關義務,此外行政院後續也應設立專法,讓拆遷的權責機關,負起安置義務。大觀社區居民則控訴,後續3次安置協調會,退輔會都拒絕提供長期安置方案。

大觀社區居民黃艾雲表示,「我們買不起房子,甚至也租不起,他就這樣把我們趕走,我們要怎麼辦呢?所以我也覺得真的很無奈,這個政府怎麼這樣對待人民呢?」

對此退輔會表示,一切將依法執行,而且在協議書第四條中,已經有租金補貼、包租代管,和安置社會住宅的方案,退輔會副主委李文忠表示,「譬如說在協議書裡面沒有談的,沒有提到的媒介工作,我們也認為說,如果他能夠找到一個工作,他就有錢來安置自己。」

退輔會也強調,尊重聯合國兩公約與「適足居住權」,並贊成透過立法院設立專法,來保障居民權益,也讓政府部門行政於法有據。
【相關法律條文】
《憲法》第 61 條:行政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財政部組織法》第二條: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庫及支付業務。
二、賦稅。
三、關務。
四、國有財產。
五、財政資訊。
六、政府採購。
七、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
八、所屬財政人員訓練機構之督導。
九、其他有關財政事項。

《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
第一點:為利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之理,訂定本處理原則。本處理原則所稱占用,指無權占有國有公用不動產。

第二點:國有公用不動產被政府機關、公立學校、非公司組織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占用,管理機關經審慎評估有公用需要或為其主管目的事業需用者,應儘速協調占用機關騰空返還或為其他適當處理。占用機關不配合辦理,為中央機關占用者,得陳報主管機關函請財政部協助解決;為地方機關占用者,得協調其主管機關督促辦理,必要時以民事訴訟排除。
前項不動產,管理機關已無公用需要且非其主管目的事業需用者,應通知占用機關依法辦理撥用。占用機關不配合或無法辦理者,除下列情形得循序申請變更為非公用財產或廢止撥用(以下合稱申請變更為非公用財產),按現狀移交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以下簡稱國產署)接管外,管理機關應依前項規定之處理方式騰空後,再循序申請變更為非公用財產:
(一)現況為地方機關闢建或管理維護之公共設施,且無涉有償撥用、無需負擔補償及無妨礙都市計畫,可由國產署會同該地方機關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二)屬事業資產或特種基金財產,現況為他機關闢建或管理維護之公共設施,管理機關或該公共設施闢建或管理維護機關承諾不動產移交國產署接管後,願負管理維護責任。
【心得評論】
之前沒有好好了解大觀事件,經由此次大事記才認真的去研究事件始末,原來早在2000年的時候行政院財政部即頒布了《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此處理原則使得政府機關有權利以民事訴訟的手段,排除那些他們認定有公用需要,但被居民占用的土地的居民使用權,要求當地居民於期限內歸還土地,並拆除當地的房子。然而大觀社區的居民並不知情自己所居住的地方在1966年被登記為國有地,因此他們得知政府要求他們搬遷時相當錯愕,才有了這次的抗爭事件。
我認為政府若要強制徵收居民的土地,就必須要給他們良好的後續處理,例如給予他們補助,或是讓他們有國宅、公宅的居住權利,否則居民失去了居所而無法安身立命,如此一來我們的政府將越來越不受人民信任,社會也會漸漸地被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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