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7日 星期五

政一B 黃玟瑄(2-15)

姓名: 黃玟瑄
班級: 政一B
學號: 07114223

【標題】花蓮縣府媒體採購爭議 監察院彈劾前副秘謝公秉
【發稿時間】2019-06-04 15:23 中央社  報導

文】
花蓮縣政府日前媒體採購案引起軒然大波,監察院今天表示,前花蓮縣府副秘書長謝公秉等人,傷害民眾對新聞媒體應具有客觀中立的信賴、違失重大,由監委王幼玲等人提案彈劾,並全數通過。

花蓮縣政府日前媒體採購案引起軒然大波,監察院今天表示,前花蓮縣府副秘書長謝公秉等人,傷害民眾對新聞媒體應具有客觀中立的信賴、違失重大,由監委王幼玲等人提案彈劾,並全數通過。

監察院今天表示,謝公秉、前花蓮縣府行政暨研考處處長林金虎等人辦理此採購案、採限制性招標,導致讓新聞媒體成為政府機關的傳聲筒,侵害民眾對新聞媒體應具有客觀中立的信賴,違失重大,由監委王幼玲、王美玉、趙永清提案彈劾,採記名方式、並全數通過,監察院預計下午230分召開記會。

【相關憲法條文】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同意、彈劾、糾舉及審計權。
監察院依本憲法行使同意權時,由出席委員過半數之議決行之。
監察院得按行政院及其各部會之工作,分設若干委員會,調查一切設施,注意其是否違法或失職。
監察院經各該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
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
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一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
監察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

【相關法律條文】
《憲法增修條文》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
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不受憲法第九十八條之限制。
監察院對於監察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第二項及前項之規定。
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憲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心得評論】

之前就有新聞中提到監察院彈劾過程有著不夠透明的疑慮,然而在這篇新聞當中,我們可以清楚看到監察院針對這項問題提出了因應解決之道,使用記名投票的方式,使得監察委員對於彈劾的官員負上責任,比起以往的無記名投票,記名投票更是一種負責任的態度。國家政府的進步且回應質疑的表現,是讓政府體系更進步清廉,增加人民對於監察機關的信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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