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13日 星期四

政一B廖禹翔(2-1)補

班級:政一B
姓名:廖禹翔
學號:07114249
【標題】港府修訂「移交逃犯條例」泛民派議員:在港台人恐有安全隱憂
【出處】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272300
【內文】

〔記者鍾麗華、蘇芳禾/台北報導〕香港泛民派議員涂謹申、陳志全、朱凱迪及前議員羅冠聰一行四人昨拜會陸委會副主委邱垂正,涂謹申等人說明香港修正「移交逃犯條例」後,可能導致異議人士被遣送至中國,在港台人也可能出現安全隱憂。陸委會強調,歡迎港方運用既有機制,就個案與台灣展開合作,也呼籲港方能積極考慮與台灣簽訂司法互助協議。

訪陸委會 我籲台港簽司法互助協議

民進黨立委段宜康昨也在立法院司法委員會質疑,港方若修法通過,恐造成「台灣人觸犯中國法律,在香港轉機就被逮捕」,希望法務部要有公開態度。法務部長蔡清祥表示,會密切注意港府修法內容,必要時會提醒國人。
段憂心說,台灣社會對這件事沒有很在意,他希望法務部、陸委會應有公開態度,如果香港真的修法通過,是否要把香港列為「旅遊警示區」。司委會最後通過臨時提案,要求法務部積極關注修法內容及其影響,適時透過陸委會與香港提出協商明哲。
去年二月一名香港男子在台殺害女友後逃回香港,台港缺乏司法互助引起關注。涂謹申昨指出,港府以本案為由,計畫修訂「移交逃犯條例」,向沒有訂定引渡協議的地區移交逃犯,可能導致異議人士被遣送至中國,在港台人也可能出現安全隱憂。
陸委會表示,本次港女命案,更凸顯出台港因不能進行相關司法合作,無法將罪犯繩之以法的困境。陸委會籲港府能以無涉於政治的務實態度,積極考慮與我方簽訂司法互助協議,從根本解決問題,確保公平正義能獲伸張。

【相關憲法條文】

第 7 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 8 條: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
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
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
問。本人香港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
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
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第 11 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心得評論】

移交逃犯條例一旦通過,受到影響絕對不只是香港,台灣人民也可能因為過境或是入境香港而遭到政治犯的名義逮捕送往中國,這對於司法還有人權都是很大的侵害,中國要抓人只需要隨便給你冠上一個罪名就可以了,並不需要其他理由,我們絕對不能讓第二個李明哲這種事情發生。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