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16日 星期日

政一B 康維珅(2-8)(補)

姓名:康維珅
班級:政一B
學號: 07114250

標題:《國道翻車事故》阿羅哈客運未申請鬆綁7休1 司機連續工作7天

出處:https://www.storm.mg/article/1376616?srcid=7777772e73746f726d2e6d675f30343064306433333535306361346262_1560692479

內文:
阿羅哈客運昨晚在國道1號彰化路段發生事故,勞動部職安署調閱肇事司機出勤資料,發現司機連續上班7天,勞動部官員也指出,阿羅哈客運並未在端午連假申請鬆綁7休1。

阿羅哈客運公司1輛從台北開往高雄的客運車,昨晚行經中山高速公路南下206公里彰化戰備道路段,發生翻車意外,整輛客運車翻倒在高速公路邊坡,車上有乘客被拋出,車體變形。

勞動部官員今(11)日表示,今年端午節申請鬆綁7休1的客運業僅有1家,但並非阿囉哈客運。不過,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今天調閱肇事司機出勤資料,卻發現司機連續上班已達7天。

「超時工作,明顯違反《勞基法》」
職安署副署長周登春今天受訪表示,根據出勤資料,肇事司機在3日休假1天後,就從隔天4日開始上班至10日,10日剛好是連續上班的第7天,明顯違反《勞動基準法》36條規定。

此外,周登春也指出,肇事司機在6日當天12時開始工作,7日凌晨2時10分才下班,出勤時數總計12小時40分,也違反工作時數12小時的規定。

另外,司機在7日的凌晨2時10分下班後,7日中午12時又上班,間隔僅9小時50分,違反輪班間隔需有11小時以上的規定。(相關報導:疲勞駕駛撞死國道2警 交通部統計:類似事故占總車禍數20%|更多文章)

周春登表示,阿羅哈客運違反相關規定,將由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裁罰。

相關法律條文:

憲法
第 54 條
行政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各部會首長若干人,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
員若干人。
第 109 條
左列事項,由省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縣執行之:
一  省教育、衛生、實業及交通。
二  省財產之經營及處分。
三  省市政。
四  省公營事業。
五  省合作事業。
六  省農林、水利、漁牧及工程。
七  省財政及省稅。
八  省債。
九  省銀行。
十  省警政之實施。
十一 省慈善及公益事項。
十二 其他依國家法律賦予之事項。
前項各款,有涉及二省以上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由有關各省共同辦
理。
各省辦理第一項各款事務,其經費不足時,經立法院議決,由國庫補助之


勞動基準法

第 36 條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
    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
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
    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
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
    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
間總數。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
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得將
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於每七日之週期內調整之。
前項所定例假之調整,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
同意後,始得為之。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
關備查。

心得與評論:
對於上述悲劇,本人深感遺憾。為了避免此種憾事再度發生,本考慮可以對愈大中運輸業課以較嚴重的罰則。這是繼普悠瑪事件後又一起大眾運輸肇事,希望社會大眾可以對育這些肇事交通工具的背後廠商給予更多的關注,為他們才是最需要付出安全控管責任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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