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5日 星期三

政一B 陳佳愉(2-15)

姓名:陳佳愉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12
標題:花蓮縣府媒體採購爭議 前副秘遭彈劾移送公懲會
出處: 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1906040178.aspx
時間: 2019/06/04 16:16
內文:花蓮縣政府日前的媒體採購案引起軒然大波,監察院今天以11比0全票審查通過彈劾,並將前花蓮縣政府副秘書長謝公秉等人移送司法院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最嚴重將給予免職處分。
前花蓮縣長傅崐萁任內共釋出25個「縣政宣導平面及影片素材資料庫蒐集建立」採購案,有別於一般政府執行媒體採購案由媒體或公關公司投標,這批縣府標案幾乎全由花蓮在地記者以個人身分得標,且只須回繳縣長施政文章、影音即可,日前引起軒然大波。
監察院上午以11比0全票審查通過監委王幼玲、王美玉、趙永清的提案,彈劾謝公秉、縣府行政暨研考處長林金虎及科長黃微鈞,並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最嚴重給予免職處分。
監察院下午召開記者會,監委王幼玲表示,此次彈劾共有2個重點,分別是「讓記者成為政府傳聲筒」及「採購業務缺失」。
「政府傳聲筒」部分,王幼玲說,第四權的媒體有監督政府責任,是天職、也是憲政體制內的重要一環,但花蓮縣政府卻以新台幣546萬元的公帑採購個別媒體記者,使記者成為廠商,變成政府機構的傳聲筒、代言人,已嚴重破壞媒體的自主性,更讓民眾失去對媒體的信賴,因此監委們認為情節重大,已構成彈劾要件。
「採購業務缺失」部分,王幼玲舉例,媒體記者應履約的文章,每篇標準約1500至2000字、影片要求長度10分鐘以上,但最後交件的文章字數只有1000字、影片僅約2分鐘,卻通過驗收並付款結案,顯然作業草率、有監督不周的情事。
監委王美玉表示,她本身來自媒體,看到這樣的情況令人痛心,而涉案的記者「有2個背叛」,分別是背叛自己的天職成為契約工,以及背叛公司。因此相當欣慰此次的彈劾案,獲得參與此案的監察委員全數通過。
監委趙永清也說,政治人物要求媒體蒐集輿情的思維令人匪夷所思;媒體身為監督者也應該自重。他指出,現在很多媒體的立場陷於業配、置入性行銷等不當作為,遭國人詬病已久,甚至還煽風點火、試圖政治造神,讓人感到不齒,台灣媒體應該要更加油。
(監察院新聞稿)https://www.cy.gov.tw/sp.asp?xdURL=./di/Message/message_1.asp&ctNode=903&mp=1&msg_id=7130
相關憲法條文:中華民國憲法 第九章 
第 90 條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同意、彈劾、糾舉及審計權。
第 97 條 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
第 98 條 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一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
公務員懲戒法 第一章第 2 條 公務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受懲戒:一、違法。二、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第三章 第 18 條監察院認為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應付懲戒者,應將彈劾案連同證據,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心得評論:公務員違法、失職的行為其實一直都存在我們的政治社會中,即便有彈劾或公懲會的機制,卻仍有許多知法犯法,甚至投機取巧尋找各種法律漏洞的政府官員,監察院作為中央的監察機關,當然可能因業務繁忙而無暇顧及各個地方政府的違法缺失,而這也是我國監察院一直以來為人詬病的地方,既然查不到案子,也抓不到人,那麼監察院存在的意義究竟為何?因此監察院應更加關心地方,以及各地民眾的陳情意見,用更加快速、乾淨利落的方式處理各項業務,避免任何包庇行為,並且將人民權利視為首要之務。我認為台灣未來的修法方向應是,針對無論監察院或是各級政府業務缺失或延宕,都要設有相關法制懲罰,避免這類行為頻頻出現,不只延緩行政效率,甚至可能侵害人民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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