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黃于珊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15
【標題】罕見!反對法官法修法!11司法團體發聯合聲明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內文】
針對立法院即將再度審理《法官法》修法草案,有11個司法團體聯合發表聲明,反對這次修法。聲明指出,不容假藉淘汰不適任法官之名,任意評鑑個案法律見解及涵攝適用,變相影響判決結果,摧毀審判獨立之基石;也反對少數社會團體人士掌控壟斷法官評鑑委員會,污染個案審判的純淨空間。
《法官法》修法草案於4月底首度排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理,當時就有不少司法團體發表聲明,反對修法。當時各團體大多認為,「避免淪為干擾個案偵查、扼殺公平審判之隱形殺手」、「修法版本嚴重傷害司法公正,偏好特定團體,造成當事人間訴訟不公平後果,且尚有諸多重大瑕疵。請立法院審慎修法,勿成破壞司法公正之罪人。公平訴訟是司法基石,籲請停止利益衝突團體介入法官評鑑。」而這次審理僅進行首長答詢後,並未實質審理條文,就宣布散會。
而立法院又將於5月8、9兩日排定第二度審理《法官法》修法草案。為了表達立場,共有11個司法團體發表聯合聲明,反對修法,這也是我國首度有這麼多司法團體發表聯合聲明。以下為聲明全文:
捍衛審判獨立 司法不能妥協 朝野法曹一起站出來
針對立法院併案審查之《法官法》修正草案內容,我們共同主張:
一、不容假藉淘汰不適任法官之名,任意評鑑個案法律見解及涵攝適用,變相影響判決結果,摧毀審判獨立之基石。
二、反對少數社會團體人士透過常設專任、增加過半數名額之方式,掌控壟斷法官評鑑委員會,污染個案審判的純淨空間。
修法目的應是解決問題,而非創造爭議。我們期許立委諸公廣納各界意見,本於專業審查法官法修正草案,方能真正建構民主法治的基礎。
【相關條文】
《憲法》
第 80 條
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第 81 條
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
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
第 82 條
司法院及各級法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法官法》
第 31 條
司法院應每三年至少一次完成法官全面評核,其結果不予公開,評核結果
作為法官職務評定之參考。
司法院因前項評核結果發現法官有應付個案評鑑之事由者,應依第三十五
條規定移付法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
第一項評核之標準、項目及方式,由司法院依法官評鑑委員會意見定之。
第 34 條
法官評鑑委員任期為二年,得連任一次,其產生方式如下:
一、法官代表由全體法官票選之。
二、檢察官代表由全體檢察官票選之。
三、律師代表,由各地律師公會各別推舉一至三人,由律師公會全國聯合
會辦理全國性律師票選。
四、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由法務部、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各推舉檢察官
、律師以外之人四人,送司法院院長遴聘。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前項第三、四款委員:
一、公務人員。但公立各級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之教學、研究人員不在此
限。
二、政黨黨務工作人員。
評鑑委員之資格條件、票選程序及委員出缺之遞補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
司法院、行政院、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分別定之,並各自辦理票選。
【心得】
《法官法》的修法一直是司改中的關鍵,且根據憲法第 81 條:「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法官是為終身職,若沒有完整的評鑑制度很難淘汰不適任的法官。這次法官法的修法爭執點在於非法律人的評鑑人員比例被減少。法官評鑑官官相護,民眾不知評鑑過程,只知道結果是不適任的法官沒事,理所當然人民對於司法的信任程度大幅降低。司法不是法律專業人士的特權,不應將人民排除在外,有人民的監督司法才能更加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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