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范承峰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20
【標題】殺人犯無追訴時效 立院三讀通過
【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7314/3805165
【發稿時間】2019-05-10
【內文】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刑法部分條文,未來若是犯下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原先的追訴權時效為30年,但若發生「死亡結果」者,可無限期予以追訴。
依據現行刑法第80條第1項規定,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追訴權時效為30年。
為兼顧法定刑及法益權衡,行政院、司法院提案說明指出,參酌德國刑法第78條有關謀殺罪無追訴期間限制、日本刑事訴訟法第250條造成被害人死亡,且所犯之罪最重可處死刑的犯罪無追訴權期間限制等各國立法例,因此提出修法版本。
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行政院與司法院的提案條文,對於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這些犯罪若發生「死亡結果者」,追訴權時效將不受30年的限制,即無追訴權時效的適用。
根據行政院、司法院的提案說明,符合本項規定的犯罪行為,包括殺人罪、重傷致死罪及傷害致死罪等。
另外,現行刑法第277條第一項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罰金。
行政院、司法院的修法提案版本,要將刑法277條第一項的刑度改為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今天經院會三讀修正通過。
至於刑法第276條、第284條中規範的業務過失致死、業務過失傷害條文,行政院、司法院提案修法刪除。
行政院、司法院提案版本改為,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今天經院會三讀修正通過。
而在刑法第77條假釋規定上,時代力量黨團提出修法版本。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說,能否假釋掌握在少數行政官僚手中,造成很多弊病,因此提案修法,盼改採「法官保留原則」,即由監獄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
假釋條文修正部分,因朝野立委有不同看法,無法取得共識,經表決後,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規定(由監獄報請法務部)。
【相關憲法條文】
第六十二條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第六十三條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
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第七十二條
立法院法律案通過後,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
,但總統得依照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辦理 。
【相關法律條文】
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心得評論】
立法院三讀通過刑法部分修正條文,特別是在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的追訴期限,過往犯下最種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十年以上,追訴期至多三十年,也就是說,案子過了三十年就無法讓法官審理。而現在立院修法認為,如果有發生死亡結果的案件,追訴期限就給予無限期制,不受原先三十年的限制。行政院、司法院提出各種版本,也參考了國外的例子,像是德國刑法、日本刑事訴訟法。透過各院提出的版本,以及各政黨的修法版本,讓人民的司法訴訟權得以更完備,也讓人民對司法重拾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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