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24
【標題】
法官涉押人取供竟未遭彈劾 司改團體批鄉愿、官官相護
【出處】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90504/1436776.htm
【內文】
桃園地院法官何宇宸,審理前中壢市代表會副主席劉威德涉嫌賄選案件時,多次以羈押手段,恐嚇共犯、證人說出不利劉威德的案情,遭民間司改會送法官個案評鑑,但評鑑結果,竟只有轉交司法院人審會審理。司改會批評這樣的結果是「鄉愿」,另外司改團體「法官翻轉司法群策會」更質疑「官官相護」。
何宇宸在2016年間審理中壢市民代表會副主席劉威德涉嫌賄選案件時,遭劉威德質疑,何在審理案件時,「以交保和羈押手段」脅迫同案被告咬出他,劉威德因此向法院聲請迴避;而桃園地院合議庭勘驗審判卷證、錄音,認為何宇宸「已為有罪心證認定,不適後續審判」,罕見地裁准迴避。何宇宸遭裁准迴避本案後,民間司改會認為他有違反職務上之義務、嚴重違反辦案程序規定或職務規定、以及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等情況,向法官評鑑委員會請求個案評鑑。
而法官評鑑委員會在3日做出決議,雖然認為何宇宸的行為確實違反《法官法》「嚴重違反辦案程序規定或職務規定,情節重大」及「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之應付個案評鑑事由,但評鑑委員會認為無懲處必要,最後決議送交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處理。
對於法官評鑑委員會的決議,提出個案評鑑的民間司改會批評「鄉愿」,司改會指出,本案涉及押人取供的問題,是非常嚴重的違失行為,應該要送到監察院彈劾,但法評會卻輕輕放下,不如司改會的預期,「難以接受」。
另外由法官組成的司改團體「法官翻轉司法群策會」也指出,何宇宸先前因代理太太提民事訴訟,違反《法官倫理規範》而被司法院調查,但司法院最後還是表決通過他的試署人事案,將他轉為實任法官,因此法轉司質疑司法院長許宗力早已融入這「官官相護」的司法文化中,毫無作為。
【相關法律條文】
憲法第 77 條: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
憲法第 80 條: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憲法第 81 條: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
法官法第 1 條:為維護法官依法獨立審判,保障法官之身分,並建立法官評鑑機制,以確保人民接受公正審判之權利,特制定本法。法官與國家之關係為法官特別任用關係。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法官法第 13 條:法官應依據憲法及法律,本於良心,超然、獨立、公正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法官應遵守法官倫理規範,其內容由司法院徵詢全國法官代表意見定之。
法官法第 34 條:
法官評鑑委員任期為二年,得連任一次,其產生方式如下:
一、法官代表由全體法官票選之。
二、檢察官代表由全體檢察官票選之。
三、律師代表,由各地律師公會各別推舉一至三人,由律師公會全國聯合
會辦理全國性律師票選。
四、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由法務部、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各推舉檢察官
、律師以外之人四人,送司法院院長遴聘。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前項第三、四款委員:
一、公務人員。但公立各級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之教學、研究人員不在此
限。
二、政黨黨務工作人員。
評鑑委員之資格條件、票選程序及委員出缺之遞補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
司法院、行政院、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分別定之,並各自辦理票選。
法官法第 35 條:
法官有第三十條第二項各款情事之一,下列人員或機關、團體認為有個案
評鑑之必要時,得請求法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
一、受評鑑法官所屬機關法官三人以上。
二、受評鑑法官所屬機關、上級機關或所屬法院對應設置之檢察署。
三、受評鑑法官所屬法院管轄區域之律師公會或全國性律師公會。
四、財團法人或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法人,經許可設立三年以上,財團法
人登記財產總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或社團法人之社員人數二百人以
上,且對健全司法具有成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得請求個案評
鑑者。
前項請求,應以書狀敘明與第三十條第二項各款所列情事有關之具體事實
,並檢附相關資料。
當事人、犯罪被害人得以書面陳請第一項機關、團體請求法官評鑑委員會
進行個案評鑑。
就第三十條第二項各款情事,法官認有澄清之必要時,得陳請所屬機關請
求法官評鑑委員會個案評鑑之。
個案評鑑事件之請求,應先依第三十七條規定審查有無應不付評鑑之情事
,不得逕予調查或通知受評鑑法官陳述意見。
第一項第四款之許可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心得與評論】
官官相護等此類說法在這個案件以及其他案件中常常出現,有時並非真的官官相護,而是法官評鑑體制出了問題。
由法官法第34條可得知法官評鑑委員會的成員必定有法官,雖評鑑公正,但若有民眾不滿意,仍隨時會被扣上不公正及官官相護的惡名,但卻不可能將法官從評鑑委員會中移除,因為法官才是最了解法官的工作生態的人。或許可以將法官於評鑑委員會的角色改變,由參與評鑑的委員改為提供意見及顧問的角色,我想這種改變也許能加深民眾對於評鑑委員會的信任,同時也不會有不了解法官工作的人來評鑑法官工作的好壞。
最後,此事件中的法官確實違反法官法的諸多項目,但仍未被彈劾。我想這就不僅僅是制度出現的問題,而是委員們是否公正評鑑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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