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級:政四A
學號:04114156
【標題】對國會負責 馬英九喊改成總統制
發稿時間:2019-05-04 23:47
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6656/3793938
【內文】
我國憲政體制長期遭批評總統有權無責、權責不符。前總統馬英九昨天出席台大「半總統制與民主學術研討會」建議,未來我國中央政府體制應仿照地方政府首長制,由現行雙首長、半總統制改為對國會負責的總統制。
馬英九說,未來若有機會調整中央政府體制,可把行政院併到總統府,體制變成一府四院,這樣還是五權體制;總統職責上就是行政院長,每年三月、九月兩次到立院施政報告,對立院負責,也可向立院提出法案,但立院沒有倒閣權,覆議比例也要研究。
馬英九表示,體制調整後,總統就可充分掌握國情資訊,清楚了解他統治下的國家有哪些問題,做該做的決定,直接「直球對決」回應民意。馬說,民選總統若只能管國防、外交與兩岸政策,老百姓恐怕也無法認同。
馬英九認為,民眾其實分不清楚所謂國防、外交與兩岸等慣例上總統職權與一般行政權間的差別,只會想說「既然我選你,你就要負責」,但現行體制沒有制度性機會讓總統去關心民眾在意的政策。他坦言,現行政府體制問題都來自於總統與閣揆分工。
馬英九舉例,像是高雄輕軌是在動工一年後,他有次到高雄聽到朋友反對,向交通部了解後才搞清楚,還被朋友虧:「你幹總統幹什麼的?」馬說,台灣路面車輛多,除非高架或地下化,否則他對沒優先路權的輕軌非常保留,很有意見。
不過,現行修憲門檻高,要推動政府體制改革恐怕不易。馬英九說,修憲困難是另一個問題,但不應成為政府體制改革門檻。馬也強調,他不是主張立即修憲,只是要讓大家思考現行中央政府體制中的權責問題。
有與會者質疑,中央政府若依馬英九建議調整,之後再出現完全執政,恐無法達到美國總統制下國會對行政權的監督制衡效果。馬回應,監督機制出問題不能怪總統,是因選舉沒選好,現行地方政府出現單一政府時,議會對縣市長與縣市政府小內閣也許監督力量沒這麼強,但不會沒有監督。
【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2 條
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
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
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
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
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
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
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
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
急命令立即失效。
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
,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
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但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
法院。立法院解散後,應於六十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並於選舉結果確
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其任期重新起算。
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七條之
規定。
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
任期屆滿為止。
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條第一項規定
補選總統、副總統,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九條之有
關規定。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
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
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
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第 3 條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
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
,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
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
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
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
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
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
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
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
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
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
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應依前項法律,基於政策或業務需要決定之
。
第 4 條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
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
條之限制:
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
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
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
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
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
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
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立法院經總統解散後,在新選出之立法委員就職前,視同休會。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
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
,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
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
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立法院應於三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
議七日內追認之。但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應由新任立法
委員於就職後追認之。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
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
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
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憲
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心得評論】
我國的憲政制度目前是傾向雙首長制,然而這樣的制度其實常常出現問題,包含這次馬前總統提到的總統權限問題,行政院與立法院的問題,我國憲政制度的問題,最終只能以修憲的方式改變,然而,我國的修憲十分的困難及麻煩,所以仍須經過嚴謹的討論才能提出修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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