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李佩穎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04
【標題】:
文化基本法初審 國家應保障藝術工作者勞動權益
出處:
2019-05-02 17:35中央社 台北2日電
【內文】: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文化基本法草案,明定國家應保障文化與藝術工作者的勞動權益;對從事文化藝術創作或保存工作,有重要貢獻者,應給予尊崇、獎勵及必要的協助及支持。
為凝聚台灣精神與核心文化價值,保障人民文化權利,促進文化永續發展,行政提出文化基本法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做為推動文化事務的根本,期以文化治理的視野融入國家發展,厚植文化力,實現文化台灣。中國國民黨立委陳學聖及民主進步黨立委陳亭妃、蔡培慧、李麗芬、吳思瑤等人也有提出草案版本併案審查。
關於保障文化與藝術工作權,初審通過的條文明定,文化與藝術工作者的生存權及工作權,應予以保障。國家應保障文化與藝術工作者的勞動權益;對從事文化藝術創作或保存工作,有重要貢獻者,應給予尊崇、獎勵及必要的協助及支持。
對於部分立委主張文化與藝術工作者的保障與獎勵,「另以法律定之」,鄭麗君說明,包括文化部有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可以強化保障,立法院也已三讀通過政府採購法排除對藝文採購的衝擊,許多法規都已在檢討,她建議,「修正既有的法」。
委員會接受鄭麗君的看法與建議。不過,也通過蔡培慧等立委所提附帶決議,為保障文化藝術工作者勞動權益,請文化部盡速修正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並盤點藝文工作者相關保障法規,並與相關部會協商,於6個月內提出修法建議。
另外,初審通過的條文也明定,國家應促進文化經濟的振興,致力以文化厚實經濟發展的基礎,並訂定相關獎勵、補助、投資、租稅優惠與其他振興政策及法規。
在文化傳播政策方面,委員會通過條文,國家應訂定文化傳播政策,善用資通訊傳播技術,鼓勵本國文化數位內容的發展。為提供多元文化的傳播內容,維護多元意見表達,保障國民知的權利,國家應建構公共媒體體系,提供公共媒體服務。
此外,有鑑於公共媒體的發展攸關全民利益與社會責任,公共媒體應確保其公共性與自主性,初審通過的條文並明定,為保障公共媒體的自主性,國家應編列預算提供穩定與充足財源,促進公共媒體發展及其他健全傳播文化事項。
委員會初審通過的文化基本法草案將提報立法院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朝野黨團協商。
【相關憲法條文】:
第 62 條: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第 63 條: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第 67 條:
立法院得設各種委員會。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
第 76 條:
立法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相關法律條文】:
文化基本法(草案)
文化藝術獎助條例
【心得評論】:
長久以來,台灣政府和人民對於文化相關產業的重視程度,相較於歐美、日本都是相對不足的。從事文化與藝術的工作者,大部分的人所獲得的報酬相當低,讓很多人不敢投入相關產業,導致台灣在文化與藝術產業的發展難以更好,形成一個惡性循環。
在立法院當中有八個委員會,其中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是負責文化相關法案的。這次初審通過的文化基本法草案,除了希望能更加保障文化工作者的勞動條件,也希望訂定相關獎勵、補助、投資、租稅優惠等措施,來加強台灣文化產業的環境。
立法院要審理的法案相當多,這個會期也許無法通過此法案,但有提出文化基本法的相關草案,代表文化和藝術有受到重視。未來,除了政府制定相關法律保障文化及藝術外,也希望人民能對這個產業有更多的重視,才能更健全台灣文化產業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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