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別:政延A
學號:02114174
題目:反跟蹤騷擾立法 刻不容緩
https://udn.com/news/story/11321/3807611
2019-05-12 00:05聯合報 王如玄/華夏社會公益協會理事長
內文
台灣立法龜速,立法院擱置法案,雖是常態,但執政黨現任部長否定前任部長提出的立法草案,倒是相當罕見,《跟蹤騷擾防製法》即是一例,在立法院黨團協商的臨門一腳,竟遭內政部反對,令人匪夷所思。
《跟蹤騷擾防製法》是民間團體倡議多年的法案,歷經立院兩屆會期、朝野政黨多名立委提案,可見此法案確實值得關注。雖是由民間團體率先提出,但內政部前部長於民國一○五年的研討會中公開支持,並獲朝野立委響應,雖行政院版本遲至一○七年方送立院,對當時內政部的決心仍應肯定。然而,對照之前內政部的回應民意舉措,現在內政部的怠惰,顯得極為諷刺,更是打臉行政院。
跟蹤騷擾行為,除帶來可能的致命危險外,對被害人與相關人的身心、生活與工作,均造成相當大威脅,且嚴重侵犯尊嚴與隱私。許多國家制定專法因應,美國加州於一九九○年制定世界第一部反跟蹤法案,日本亦於二○○○年施行纏擾防治法。目前已制定跟蹤騷擾法律的國家中,大都將跟蹤騷擾行為界定為犯罪行為,法律救濟方式有刑事懲罰、民事補償、禁制令與警告命令等。
反觀台灣,性騷擾防治三法中,雖對遭受性騷擾設申訴機制,但沒有聲請保護令相關規定,遑論無法處理不具性或性別意涵之騷擾事件,而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禁止跟蹤騷擾之保護令制度,適用對象僅限家庭成員間施暴,對一般關係之人無法適用;此時只能根據社會秩序維護法,對屢勸不聽的跟追行為處三千元以下罰緩,根本無法有效防範。簡言之,我國目前法律在適用對象、保護效果、刑罰威嚇及預防責任等,無法提供周延的防治。
台灣反跟蹤騷擾法制落後先進國家卅年,但行政機關仍只停留在法律探索、人力不足、互推權責等面向討論,令人遺憾。
首先,內政部以現行關法律可以處理,顯然是忽略跟蹤騷擾的特性,即在於「反覆、持續」實施某些特定行為,令被害人心生畏怖或厭惡不安,亟需立即且長時效性的禁制令或警告命令等,對行為人之法律約制保護。此一複雜樣態,正因現行法律無法完善,且散見個別法規,因此有特別立法必要。
其次,警察及法官人力不足問題。我們肯定基層員警辛勞,但跟蹤騷擾案件亦為治安案件,保護人民安全是國家責任。根據警政署數據,每年跟蹤騷擾案件約八千件,凸顯問題嚴重性及立法迫切性,國家便應思考如何充實及調配警政、司法人力配套,人力不足不應成為藉口。
再者,運用科技(Line、臉書)騷擾的認定權責釐清。在現今數位科技傳播快速年代,本應有及早因應措施,如涉及通訊、電信主管機關間的協力義務,亦可於法案或於子法中明定;又現行實務上已有相當多案例,內政部在擬訂法案之初,即應有防制準則或想法,而非在立院委員會審查時皆無反對意見,卻在最後協商階段,運作行政力量,導致法案停滯不前。
台灣司法過去多著重以加害人為中心的刑事政策,較少觸及以被害人為中心的保護政策。猶記得兩年前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特別提出對被害人保護法制總檢討的結論,但可視為被害人保護重要指標的《跟蹤騷擾防製法》,如今因行政機關推卸,變成人權退步,可見政府對婦幼安全及被害人保護的忽視。請問:人身安全保護可以因為換了部長,價值就不一樣了?請政府莫再視而不見,儘速完成立法以保障國人人身安全。
相關憲法
第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
第 62 條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
使立法權。
第 63 條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
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第 77 條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
之懲戒。
第 78 條
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心得
跟蹤騷擾行為是社會存在的嚴重問題,許多的重大治安事件,其前置行為都有跟蹤騷擾行為的出現,但現行相關法律皆無法有效即時防治與處理。以世新大學案為例,受害女學生遭到追求者多年騷擾、跟蹤與糾纏,甚至在被跟騷當時曾跑進派出所求援,但法律愛莫能助,後來演變成嚴重的殺人未遂案件。法令是政府施政核心價值的具體展現,國際公約與世界各國都深刻意識到跟蹤騷擾行為對人權、生命、安全的影響,制定相關的法律;而社會經歷多起悲劇事件,也發出沉痛的呼籲,政府實應審慎以對,展示執政的價值與決心,規劃相關配套措施,思考如何有效回應,充實服務能量,整合相關資源,積極面對與防制跟蹤騷擾問題,而非以各種藉口拖延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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