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12日 星期日

政四B沈佳蓁(2-11)



姓名:沈佳蓁
班級:政四B
學號:04114293

標題:同婚立法3版本差異大 本週朝野攻防見真章

時間:20190512
出處: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12日電)同婚立法進入倒數階段,立法院長蘇嘉全14日將主持朝野協商,進行3個專法版本的逐條討論;協商當天,外界預料將就專法名稱、要採何種「關係」,是否採繼親收養或共同監護等內容進行攻防。

同婚議題歷經大法官解釋與公投後,行政院提出「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草案;下一代幸福聯盟等團體提出「公投第12案施行法」草案,由中國國民黨立委賴士葆代為提案;民主進步黨立委林岱樺也提出了「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暨公投第12案施行法」草案。

比較這3個專法版本,除名稱不同外,在條文數及成立關係與年齡規定上等,有明顯不同。

行院版共有27條條文,規定未滿18歲者不得成立「同性婚姻」關係;幸福盟版有17條條文,規定相同性別,滿20歲且未受監護宣告之2人,得成立「同性家屬」」關係;林岱樺版則有28條條文,規定未滿20歲者不得成立「同性結合」關係。

在親子關係規定方面,為保障同性關係一方親生子女的權益,行政院版規定當事人可收養另一方的親生子女,準用民法「繼親收養」規定。幸福盟版則不涉及兒童收養,而以現行法為基礎,由同性家屬透過書面委託他方共同監護。

林岱樺版則為,不開放繼親收養,改採「約定共同監護」制,即同性結合兩人間得約定,共同監護其中一方的未成年女子。

此外,林岱樺版中有一規定,是行政院版及幸福盟版所沒有的,即外界俗稱的「防偽條款」(防止假結婚),讓當事人的3親等內血親、檢察官、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得訴請確認關係不成立。

蘇嘉全9日已就這3個專法版本進行首次協商,朝野立委當天並未就條文內容進行實質討論;蘇嘉全當天裁示,考量在524期限前院會所剩次數等情況,於14日上午進行協商、逐條討論,希望在17日前完成立法。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在民國106年5月24日做出第748號解釋,認為現行法令未保障同性婚姻、違憲,要求主管機關在解釋公告後2年內,修改相關法律。

條文:

憲法第 171 條
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

憲法第 172 條
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憲法第 173 條
憲法之解釋,由司法院為之。

心得: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雖然已經確定立法了,但還有許多立法的細節需要斟酌,我們也可以從護家盟的版本看出即使要立同婚法案,還是有保守方想從法案中作梗限制同性婚姻的權力,這次立法無論是在年紀或是收養子女上,還有許多爭議,三方還有各種細節需要一一思考,我認為支持同婚的團體應該也要對於他們支持的版本發聲,以免自己的權力在政黨利益交換中被犧牲掉,希望17日法案通過後,台灣的人民能夠用更理性更尊重的心態看待同性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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