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13日 星期一

政四B 沈佳蓁(2-10)補


姓名:沈佳蓁
班級:政四B
學號:04114293

標題:丁守中案 北院:不構成選舉無效要件
時間: 2019.05.10
來源: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0日電)中國國民黨台北市長候選人提起選舉無效訴訟,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判決「原告之訴駁回」。北院表示,丁守中所指選務違法,僅個別疏失或瑕疵,未影響選舉結果,本案不構成選舉無效要件。

去年九合一大選,丁守中以3000多票敗給現任市長柯文哲,丁守中聲請重新驗票後,以中央選舉委員會與台北市選委會為被告,提起選舉無效訴訟。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判決「原告之訴駁回」,全案可上訴。

丁守中在審理期間主張多項「選務違法」,包括選委會放任選舉人於投票時間截止後進入投票、投票與開票同時進行,產生棄保效應、公投綁大選影響選舉結果等。

台北地方法院發言人黃柄縉下午召開記者會說明判決理由。

丁守中主張選務機關放任選舉人於投票時間下午4時截止後進入投票所投票,合議庭認為,相關法律立法目的在保障選舉人的投票權,是台灣選舉行政實務慣例,並不構成選舉無效。

這次選舉「一邊投票、一邊開票」的現象,黃柄縉表示,合議庭認為,是選務機關依選罷法第57條第5項規定執行的預料外結果,相關法規是否有檢討、修正的必要,屬立法政策上事項,選務機關依法行事,並未違反選罷法。

至於投票與開票同時進行,是否產生棄保效應,判決書表示,這次選舉無法認定有棄保效應產生。原告主張民進黨台北市長候選人姚文智較晚時段得票數下降情形,合議庭認為是「投開票所數量」下降所致。

丁守中主張公投綁公職選舉影響選舉結果,台北地院合議庭認為,公投與這次選舉同時段且同一投票所進行,合於公投法第23條、選罷法第19條第2項規定。選舉人排隊等候選舉、投票,是選務機關規劃欠妥,不能倒果為因認為因此違法或違憲。

另外,丁守中另提出不少主張,認定選務機關違法或足以影響選舉結果,但均不被合議庭接受。法院指出,丁守中主張的違法情事中,若都以有利丁守中的方式認定,充其量只有58票,也不會影響選舉結果。

北院表示,合議庭依丁守中的主張及舉證,並未認有符合選罷法第118條第1項所定選舉無效的要件。丁守中原告所主張的選務違法,是選務的個別疏失或瑕疵,並非選務本身存在具有普遍性的違誤,足以影響選舉結果。


條文:

1.憲法第77條: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
之懲戒。

2.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9條:

選舉人應於規定之投票時間內到投票所投票;逾時不得進入投票所。但已於規定時間內到達投票所尚未投票者,仍可投票。
二種以上公職人員選舉或公職人員選舉與公民投票同日於同一投票所舉行投票時,選舉人應一次進入投票所投票,離開投票所後不得再次進入投票所投票。

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4條:

當選人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依法院確定判決認定之事實,候選人得票數有變動致影響當選或落選時,主管選舉委員會依法院確定判決認定之事實,重行審定。審定結果,有不應當選而已公告當選之情形,應予撤銷;
有應當選而未予公告之情形,應重行公告,不適用重行選舉或缺額補選之
規定。
地方民意代表當選人因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事,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或當選人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之情形時,其缺額由落選人依得票數之高低順序遞補,不適用重行選舉或缺額補選之規定。但遞補人員之得票數不得低於選舉委員會原公告該選舉區得票數最低之當選人得票數二分之一。

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8條:
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罷免違法,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檢察官、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得自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各該選舉委員會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

5.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127條:
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並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各審受理之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
法院審理選舉、罷免訴訟時,應依職權調查必要之事證。

心得:

台北市長終於塵埃落定,雖然我仍然認為開票過程有許多瑕疵,但是候選人應該也要有選舉的氣度,接受事實。一直在選舉結果上做文章,並不會有更多的人同情增加支持者,反而落人笑柄,讓網民們做一堆梗圖嘲諷,雖然選舉是一種零和賽局,以些微之差落選一定會覺得扼腕,候選人如果在這種小小的數字上糾結,而不考慮為什麼大多數選民並沒有將票投給他的因素,就本末倒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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