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6日 星期一

政一B 蔡忻芫(2-10)

姓名:蔡忻芫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18

【標題】
工業用冰醋酸竟用於食品 監院糾正衛福部、食藥署

【發稿時間】
2019-04-30 23:22

【出處】
自由時報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775215

【內文】
淦成企業公司於2014年使用工業用冰醋酸去除海參表面石灰質,以進行乾製海參,捲入食品安全管理法訴訟;監察委員田秋堇、蔡崇義調查發現,衛福部自創法無明文規定的「加工助劑」,且協助業者規避食品添加物應查驗登記規範,未能嚴謹為民眾食品安全把關,已提案糾正衛福部及食藥署。

新北市三重區專營海參進出口的淦成公司,被控以工業用冰醋酸浸泡廉價海參,去灰後混充高價「黑玉參」出售牟利;淦成負責人朱德海一審被判刑1年,二審逆轉改判無罪;檢方上訴後,最高法院認為工業用強酸就是不能使用於食品,認定二審判決違法,去年10月發回高院更審,全案尚未確定。

監委指出,在不涉及個案的審判核心前提下,引發關注的是,舊食安法並無「加工助劑」的名詞定義,其定義首見於衛福部在20162月訂定發布的「加工助劑衛生標準」,但該標準第1條引用的授權依據,居然是舊食安法第17條,衛福部作為顯屬恣意,「加工助劑衛生標準」已明顯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另,食藥署將原列屬食品添加物的「溶劑」刪除,改以「加工助劑衛生標準」規範,使「溶劑」脫離原應依食安法查驗登記的管理範疇,致各家業者可自行販賣及使用,加以不再受正面表列規範,改由業者向衛福部申請,且此重要放寬規定竟隱藏於法規命令中「附表一「備註」中,規避正常法律程序,明顯違失。

監委表示,食藥署明知本案業者所使用的冰醋酸屬工業用,非但未本於專業及權責,積極檢驗是否含有甲醇及碘氫酸等有害人體物質以提供法院事證,甚消極向法院表示如不符合(食品級)規格標準,尚無法確認對人體健康的影響等語,此顯悖於規格標準訂定之目的,有失主管機關之職責。

此外,食藥署對於食用冰醋酸未訂有產製來源規定,以致工業用冰醋酸只要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即可作食品添加物使用,但該標準沿用迄今25年,該署卻從未正視來自工業製造的冰醋酸可能有危害人體健康的風險,且變相讓工業用可為食用,自應檢討,罔顧民眾健康安全,均有欠當。

【相關憲法條文】
 90 條: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同意、彈劾、糾舉及審計權。
 95 條:監察院為行使監察權,得向行政院及其各部會調閱其所發布之命令及各種
有關文件。
 96 條:監察院得按行政院及其各部會之工作,分設若干委員會,調查一切設施,
注意其是否違法或失職。
 97 條:監察院經各該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及其有關
部會,促其注意改善。
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
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
 98 條: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一人以上之提議
,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

【心得評論】
舊食安法並無「加工助劑」的名詞定義,其定義首見於衛福部在20162月訂定發布的「加工助劑衛生標準」,但該標準第1條引用的授權依據,居然是舊食安法第17條⋯⋯。」「食藥署將原本列屬食品添加物的「溶劑」刪除,改以「加工助劑衛生標準」規範,使「溶劑」脫離原本應依食安法查驗登記的管理範疇之本質,以致於各家業者可以自行販賣及使用,也不再受正面表列規範,改由業者向衛福部申請,且此重要放寬規定竟隱藏於法規命令中「附表一「備註」中。」前者已經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而後者則是不符合正當法律程序。

食藥署明知本案之違法業者使用的冰醋酸為工業用醋酸,不論是否對人體產生危害,工業用醋酸就是嚴禁使用於食品中。身為政府官員,應善盡職責與專業,對不肖業者進行懲處,而不是採取消極的態度並說「尚無法確認對人體的影響」⋯⋯諸如此類不負責任且有失公允的話。

面對混沌的官商勾結,監察機關應更加積極且不容破例的糾正違法事項及嚴厲且謹慎的糾舉失職官員。人民的飲食及民生,本應受到政府嚴格監控及嚴謹的把關,為人民保障人民該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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