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級:政一B
學號:07114245
姓名:鄭喬尹
【標題】同婚專法明啟動協商 伴侶盟:政院版草案唯一合憲
2019-05-01 21:09聯合報 記者葉冠妤╱即時報導
【內文】
大法官釋字748給定的5月24日立法期限進入倒數,同性婚姻專法將於明天在立院啟動朝野協商,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今發聲明稿指出,政院所提出《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才是目前唯一符合大法官釋字748解釋、並尊重去年底公投結果的版本,呼籲立院通過唯一合憲的行政院版,勿讓台灣淪為國際笑柄。
日前行政院依據釋字748及公投結果,推出了《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草案,反同組織則陸續推出不同版本的草案,包括下福盟推出的《公投第12案施行法》草案,以及信望愛基金會推出的《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暨公投第12案施行法》草案,綜觀比較這3個版本,伴侶盟今晚發出以下聲明:
第一、政院版是唯一符合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且尊重公投結果的版本。
大法官在釋字748明白界定婚姻自由指「是否結婚以及與何人結婚之自由」,並認為「以性傾向作為分類標準所為之差別待遇,應適用較為嚴格之審查標準,以判斷其合憲性,除其目的須為追求重要公共利益外,其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並須具有實質關聯,始符合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而公投屬於法律位階,其結果不能牴觸或推翻大法官解釋,至多僅能拘束立法形式,即不修民法,另訂專法,合先敘明。
政院版草案第二條明定「同性婚姻關係」,並多準用民法及其他法規中有關婚姻與配偶之權利義務,這個版本以「不修民法、另訂專法」方式來實現釋字第748號解釋所要求「平等保護同性二人婚姻自由」,並在若干面向區隔了異性婚姻與同性婚姻關係,因此伴侶盟在草案推出後第一時間即提出該版本得向上補足或宜進一步釐清、調整的多項建議。
簡言之,就平等保障的向度而言,政院版還有向上補足之空間,就「結婚自由」而言,政院版是目前這三個版本中,唯一合憲並符合公投結果,且已充分「折衷」後的版本。
第二、反同組織無論提多少版本,目的只有一個:阻止同志「結婚」。伴侶盟嚴厲譴責反同組織迄今仍否定、扭曲釋字748意旨,任由自身宗教信仰凌駕憲政法治與人權的行徑!
反同組織所提兩個專法版本草案內容,稱同性二人為「同性家屬」或「同性結合關係」,否定同志公民依釋字748所享有的婚姻自由, 因此明顯違憲。反同組織甚至聲稱使用「同性結合」的用語是來自釋字748, 這是一個嚴重混淆視聽、意圖誤導社會大眾與立法者的說法,因為細讀釋字748就會知道,大法官談到異性婚姻時也用永久結合關係此一用語(參釋字748理由書第15段),這是因為大法官已把婚姻,不分性傾向皆定義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
反同組織說了一堆藉口,真實目的還是為了阻止同志結婚,若真的貫徹其邏輯,那麼恐怕不僅同性婚姻應改稱同性結合關係,異性婚姻也應改稱異性結合關係!
此外,反同組織聲稱因為釋字748理由書內有「不及於其他」字眼,因此反對院版草案給予同性配偶有限度的繼親收養權利,實則大法官並未禁止或反對同性配偶收養子女之自由,大法官甚至已明白揭示性傾向歧視須採較為嚴格審查標準,因此若欲立法限制同性性傾向者的自由與權利,均須能充分證明這個差別對待的「目的」是為了追求某種「重要公共利益」,且必須能證明「手段與目的的達成,具有實質關聯」,始符合憲法第7條平等權規定。
就此,反同組織根本無法提出反對同性配偶收養他方子女的合理依據,只是放縱自身宗教信仰而來的恐同偏見,企圖恣意剝奪同志家庭子女得建立法律上親子關係的權利。
第三、呼籲立院通過唯一合憲的行政院版,勿使台灣成為國際笑柄。
據悉執政黨黨團有意讓不同版本的草案均併付協商,以利解決爭議,我們在此鄭重提醒,院版草案已經是折衷到不能再退讓的版本,這版本已經尊重並完全符合公投結果,在接下來的協商與二讀程序,若僅因反同宗教勢力有錢有勢強力施壓,而把院版「第二條關係」修改為同性家屬或同性結合關係,乃至最終通過的法案竟不允許同性二人進行結婚登記,這結果將明顯違憲,爭議也必將繼續擴大延燒,台灣將成為世界上第一個最高司法機關宣告「不讓同性結婚」違憲後,立院卻拒絕通過保障同性婚姻的國家。
第四、若立法院爭議不休,未能在5月24日前通過一個合憲的、允許同性結婚的法案,我們呼籲行政院應儘早備妥同性婚姻「524適用民法」的完整配套措施,避免行政體系混亂失序。
【相關憲法條文】
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 58 條
行政院設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
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第 62 條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第 63 條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第 67 條
立法院得設各種委員會。
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
第 71 條
立法院開會時,關係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得列席陳述意見。
第 72 條
立法院法律案通過後,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但總統得依照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辦理 。
第 77 條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
第 78 條
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心得評論】
就新聞內容來看,同婚議題至今一直在社會上有諸多歧異,但釋字748已確立同性結婚的權益,但仍舊有眾多民眾加值保守,反對,許多立委基於民意基礎,因為背負選民服務及選票壓力讓748後續實行草案難以通過,甚至已提出其他版本卻不合平等權之意旨的草案明顯違反釋字,如今草案交付黨團協商,希望能在協商機制中找到共識,而不是一再拖延,在748號解釋案立法期限內無法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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