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黃若縈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19
出處:2019-05-03 15:53聯合報 記者王宏舜╱即時報導
內文:桃園地院法官何宇宸承審劉興枋等人涉犯選罷法案件時,對劉和同案被告鄧進郎說「不說出實情就羈押」,主嫌劉威德認為何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聲請法官迴避。民間司改會去年6月28日具狀請求對何個案評鑑,法官評鑑委員會決議報由司法院交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法評會認為,法院為實現實體正義,不可忽略遵行正當法律程序,刑事訴訟法也明文揭櫫「無罪推定原則」,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刑事訴訟法第288條第3項規定,受命法官在準備程序整理爭點,應僅止於對案內客觀存在的供述事實條舉式呈現,不應進行實質的證據調查,以免破壞直接審理原則、言詞審理原則,且原則上不得就被訴犯罪事實訊問被告,以免對被告形成偏見。
桃園地檢署2014年以劉威德(原名劉興煥)與劉興枋、鄧進郎等人買票,將這些人起訴。桃院在準備程序時,何宇宸以「當庭羈押」的方式要求具證人性質的鄧進郎供出同案被告指示並提供金錢來源的犯罪事實,等到鄧表示願意供出後,何隨即當庭撤銷羈押處分。
2015年7月20日,何對劉興枋行準備程序,說出「我說實在的,我覺得你是老人家了,身體也不好我是想讓你出去啦,是劉威德,檢察官是聲請傳劉威德,啊你在這裡講的話可以跟你講檢察官一定會再對你的部分再聲請傳,你想這有可能嗎?」、「你講的這種程序有問題啊,懂意思嗎?怎麼變是在車上咧?他車上已經有10萬塊了,沒有人,為什麼人沒有確定之下劉威德會給他10萬塊嗎?怎麼可能在這到目的地。」。
法評會依據何宇宸到會陳述內容,認為他審理案件有混淆審、檢分立之虞,辦案程序與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98條、第273條及第287條之2等規定不合,也牴觸法官倫理規範第3條及第12條規定。何開庭說的話,足預斷並顯露被告「應該有罪」的心證,法評會認為不當侵害被告受憲法保障公平審判的權利,損及當事人權益和司法信賴,情節重大。
不過何宇宸任職法官以來,無受懲戒紀錄,歷年年終考績和職務評定結果都是「良好」,他也坦承錯誤、表示日後會改善,法評會認為他已知警惕,應無懲戒必要,因此報由司法院交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屆時,司法院可能發命令促其注意或警告,當年考績可能是「未達良好」、5年內無法升遷。
引起爭議的案件中,劉興枋與鄧進郎皆被依共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處有期徒刑3年2月,褫奪公權2年定讞。曾任中壢市第11、12屆市民代表會副主席的劉威德,當時想競選桃園市第一屆市議員,他的案件尚未確定。
相關法規:
【憲法】
第 77 條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
第 80 條
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第 81 條
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
【法官法】
第 13 條
法官應依據憲法及法律,本於良心,超然、獨立、公正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法官應遵守法官倫理規範,其內容由司法院徵詢全國法官代表意見定之。
心得:
法官收賄及官官相護這樣的事情是常見的,但是我認為其實在制度方面雖然還是有待加強,例如法官法的法官評鑑機制,還是很不完善,像是法官評鑑竟然還是法官評法官,這樣更本沒有達到評鑑的目標,官官相護的問題相當嚴重,所以應加入其它除了法官之外得專業人士加入評鑑,或成立獨立的評鑑委員會或許是比較好且較為客觀的方法,但是我覺得法官本身的因素才是最大的問題,即便文中的法官說日後會改進,因此法評會認為無懲戒的必要,但若能嚴格落實懲戒,或許之後的法官會以此為借鏡,而更公正的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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