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6日 星期一

政一B 陳姿文 (2-10)

姓名:陳姿文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34
【標題】立委再推「信望愛」草案:不要同性婚姻、也不要家屬,改成「同性結合」
【出處】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18102
【時間】4/30
【內文】
同婚法案將在5/2在立法院召開黨團協商,不過目前行政院版的「同性婚姻」與幸福盟的「同性家屬」內容落差甚大,信望愛基金會在積極遊說下,由立委林岱樺提出第三個「同性結合」草案版本,拿掉爭議的「同性婚姻」字眼,強調兼顧公投與釋憲結果,獲得17位跨黨派立委連署,可能在本週五逕付二讀,下週也併案協商討論。
第三個「同性結合」草案版本出爐
有民間宗教團體以行政院版草案為標的,提出多項修正建議的版本,根據民間宗教團體近期至各立委辦公室遊說的修正建議資料內容指出,針對行政院版「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草案,提出多項修正要點。據了解,民間團體的版本名稱為「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暨公投第12案施行法」草案。
這份修正建議,考量民法規定異性婚姻,如果承認同性婚姻,無疑破壞傳統婚姻制度,也違反直接民意,因此把「同性婚姻」用詞改為「同性結合」,藉此一併符合行政院版與幸福盟的專法版本;年齡部分,考量民法等規定,建議改為「未滿20歲者,不得成立同性結合關係」。
另外,建議版的內容新增一條條文,作為「防偽條款」,防止假結婚;條文為「非出於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或非以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之意思,而締結同性結合關係者,其關係不成立。但不得以其關係不成立對抗善意第三人。就前項情事,當事人之三親等內血親、檢察官、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得訴請確認其關係不成立」。
在收養子女規定方面,為保障同性關係一方親生子女的權益,行政院版規定當事人可收養另一方的親生子女,準用民法繼親收養規定。幸福盟版則不涉及兒童收養,而以現行法為基礎,由同性家屬透過書面委託他方共同監護。
民團建議版的內容精神,建議不開放繼親收養,改採「約定共同監護」制,即同性結合兩人間得約定,共同監護其中一方的未成年女子(不論親生子女或養子女),因為如果准繼親收養,不是只有2個人的問題,這將牽涉到第3人,而這一切要以小孩的權益作為最優先考慮。
《上報》報導,此草案主要由宏達電董事長王雪紅的姊姊王貴雲擔任負責的「信望愛」基金會進行遊說和草擬,早在3月中就製作完整說帖,刪除爭議的同性婚姻和繼親收養,其餘大多比照政院版準用民法,標榜「兼顧」釋憲和公投結果。
由於時程緊迫,信望愛團隊先拜會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確保成案後得併案協商,接著分頭找立委辦公室溝通,參與運作的有律師、部分長老教會牧師及家長團體,連負責人都親自出馬與本就熟識的幾名基督徒立委溝通,增強說服力道。最後確定將由高雄立委林岱樺代為提案,獲得16名跨黨派立委連署。
由於此版本在今(30)日的程序委員會通過,才會排入週五(5_/3)院會逕付二讀,因此週四(5/2)時,此版本不可能一起併案協商,除非現場通過修正動議,將此版本提前納入。後續有可能在立法院長蘇嘉全召集的黨團協商中,併案協商。如果協商未有共識,最快可能在510日院會時進行表決。
對此,包括婚姻平權大平台、勵馨基金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和多個支持同志的教會團體,今天一早也到立法院外召開記者會抗議,指目前反同方反對的「婚姻」二字,對許多家庭與孩子來說,不僅僅是文字有無的差別,或在配偶間的權利義務解釋上的疑義,更可能會對子女來說造成法律保障的缺漏,呼籲「婚姻平權不要一國兩制」,盼立法院切勿背棄憲法,儘速通過行政院版同婚法案。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524日期限將至,行政院版同婚專法草案等案,日前在立法院逕付二讀,但在冷凍期中並未有任何協商。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委周春米今(30)日說,委員會預計將於52日中午召集協商。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在民國106524日做出第748號解釋,認為現行法令未保障同性婚姻、違憲,要求主管機關在解釋公告後2年內,修改相關法律。
攸關同婚權益的政院版「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草案,35日在立法院會中逕付二讀;下一代幸福聯盟等團體則提出「公投第12案施行法」草案,由國民黨立委賴士葆代為提案,並排入315日的立法院會報告事項中,最後決議將草案逕付二讀,並與政院版同婚專法草案併案協商。
周春米表示,當天這2個版本將併案協商、討論。兩草案間就是否適用婚姻制度、年齡、收養子女等部分大相逕庭。
比較條文內容,行政院版的「同性婚姻」與幸福盟的「同性家屬」規定大不相同。從年齡上來看,行政院版本為未滿18歲者,不得成立同性婚姻關係;幸福盟的版本則是相同性別,滿20歲且未受監護宣告之2人,得成立同性家屬關係。
目前已有119對同性伴侶預約登記結婚
大法官2017524日作出釋字第748號解釋,認為現行法令未保障同志婚姻,要求主管機關在公告、公布日起2年內,依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修正或制定。如果逾期未完成法制化,相同性別2人得依民法規定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目前部分縣市已開放同性伴侶預約登記結婚,包括台北、新北市、桃園市、台中市、台南市、新竹縣、新竹市、彰化縣、嘉義市、嘉義縣、金門縣與連江縣,其餘沒有開放預約的縣市,則待524日後隨到隨辦。
開放預約登記縣市中,以台北預約83對(男性28對、女性55對,包括部分外籍人士)最多,其次是台南有25對預約,新北也有11對,至於其他開放預約縣市還未有同性伴侶預約。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中央通訊社統計,除雲林縣、花蓮縣、台東縣及離島澎湖縣,全國有18縣市開放同性伴侶「註記」,截至目前已有3989對註記,如果註記為同性伴侶,除了可請「家庭照顧假」,外交部也同意同性伴侶可幫對方代辦護照等。
不過,同性伴侶註記不具民法上婚姻效力,戶政事務所也無法直接辦理或轉換同婚登記,還是要到戶政事務所辦理同婚登記才具結婚效力。
【相關憲法條文】
58條:行政院設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
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62條: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63條: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78條: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相關法律條文】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10-1條:各委員會於議案審查完畢後,應就該議案應否交由黨團協商,予以議決。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7條: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所議決之議案,除法律案、預算案應經三讀會議決外,其餘均經二讀會議決之。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8條:第一讀會,由主席將議案宣付朗讀行之。
政府機關提出之議案或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先送程序委員會,提報
院會朗讀標題後,即應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但有出席委員提議,二十人
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逕付二讀。
立法委員提出之其他議案,於朗讀標題後,得由提案人說明其旨趣,經大
體討論,議決交付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74條:程序委員會應依各委員會提出審查報告及經院會議決交由黨團協商之順序,依序將議案交由黨團協商
議案有時效性者,負責召集之黨團及該議案之院會說明人應優先處理。
本會職掌如下:
一、關於各種提案手續是否完備,內容是否符合本院職權之審定。
二、關於議案之合併、分類及其次序之變更。
三、關於政府提案、委員提案討論時間之分配。
四、關於政黨質詢、立法委員個人質詢時間之分配。
五、關於院會所交與議事程序有關問題之處理。
六、關於人民請願文書、形式審核、移送、函復及通知之處理。
人民請願文書,雖未標名請願,而其內容合於請願法第五條規定者,視為
請願文書。
人民向其他機關請願之請願文書,其副本函本院者,送有關委員會存查。
【心得評論】
同性婚姻的議題從上次公投後一直延續到現在,且一直沒辦法有一個共識,目前兩個版本的內容相差很大,在信望愛基金會積極說服下有了第三個版本,把句中的字眼拿掉,但一樣保障他們的權利,折衷的方法或許能得到較多人的支持,雙方對於婚姻二字有不同的見解,挺同方認為這也牽扯到權利義務解釋上的疑義,希望立院儘速通過,才能保障他們的權利,最新的提案也把年齡往上調至20歲。現今已有超過100對同性伴侶預約登記結婚,看了其實蠻感動的,他們正等著5/24那一天,正式的到戶政事務所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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