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延A 劉威億 (2-3補)
姓名:劉威億
學號:03114173
班級:政延A
標題:法務部證實 瑞士來函關心扁審理進度 高院:尊重審判獨立不宜干涉
出處: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775982
內容: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涉國務機要費等五案的前總統陳水扁,因健康情形欠佳,3年前均停止審理至今。不過扁當時被查出轉到瑞士的3億多元台幣因涉及洗錢,遭瑞士的銀行查扣凍結已11年,特別來函詢問法務部有關扁案審理進度,法務部長蔡清祥今證實,法務部確實有收到瑞士的來文,已轉給相關機關了解審理狀況,將回覆瑞士,高院今表示,正查證檢方有無來函,個案審理部份,基於審判獨立不宜干涉。
前總統陳水扁在龍潭弊案、陳敏薰行賄案中,被判刑廿年定讞外,因他的健康狀況欠佳,相關法院參考扁的歷年病情、醫療團隊報告後,以「因病不能到庭」理由,三年多前起,陸續裁定扁涉及的五案全部停止審理。
目前停審的五案中,高院有三案、北院有兩案,而最受矚目,也是最後一件做出停審的是高院更二審審理前總統陳水扁國務機要費案,高院另兩案是更一審審理扁被控教唆偽證案、更一審審理二次金改國泰併世華案。
北院部份,分別為扁被控侵占公文案、陳敏薰買官洗錢案。
高院今表示,尚不清楚檢方是否有連繫轉知瑞士詢問前總統陳水扁在高院共三案的審理情況,不過,基於尊重審判獨立,不方便過問此三案審理進度。
相關憲法:
監獄行刑法:
第 58 條
受刑人現罹疾病,在監內不能為適當之醫治者,得斟酌情形,報請監督機關許可保外醫治或移送病監或醫院。
監獄長官認為有緊急情形時,得先為前項處分,再行報請監督機關核准。
保外醫治期間,不算入刑期之內。但移送病監或醫院者,視為在監執行。
保外醫治,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之命提出保證書、指定保證金額、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之沒入保證金、第一百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之免除具保責任及第一百二十一條第四項之准其退保之規定。
前項沒入保證金,由監獄函請指揮執行之檢察官以命令行之。
保外醫治受刑人違反保外醫治應遵守事項者,監督機關得廢止保外醫治之許可。
前項保外醫治受刑人應遵守事項、得廢止許可之要件及程序,由監督機關另定之。
衰老或身心障礙不能自理生活及懷胎五月以上或分娩未滿二月者,得準用第一項及第三項至前項之規定。
貪污治罪條例
第 1 條
為嚴懲貪污,澄清吏治,特制定本條例。
第 5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未遂犯罰之。
第 77 條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
心得:
保外就醫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也就是在獄不能適當醫治才會保外就醫。或許當初陳前總統真的是生重病,而監獄裡無法提供良好的設施,而被逼需要保外就醫。但如今從他保外就醫一直到他為他兒子打選戰,後來每天在網絡上更新資料等等的狀況。是否應讓他繼續行使他為完成的責任。如果對於一個前總統就可以有行使不正當的特權的話,那憲法還能保障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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