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葉怡彤
班級:政三B
學號:05114287
【標題】罕見!反對法官法修法!11司法團體發聯合聲明
2019/5/12 ET新聞雲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90506/1438013.htm
【內文】
立法院針對《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審議中,由於草案中有意將法官評鑑委員設為13職等的專任官員,且不准律師公會人員擔任法官評鑑委員,還開放對法官見解要求評鑑,法界質疑是浪費司法資源,圖利特定團體,更有侵害審判獨立之虞,法官協會、檢察官協會及東吳大法法學院等11個單位與16個律師公會今(6日)罕見接連發聲明,呼籲勿藉淘汰不適任法官之名,意圖影響判決結果,摧毀審判獨立基石。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及基隆、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宜蘭等15個地方律師公會,聯合聲明指出,《法官法》修法除了不可侵害審判獨立原則、也不要限制在野法曹的監督功能。
律師公會全聯會聲明指出,立委尤美女提出的《法官法》修正草案,將事實及法律間的涵攝錯誤作為評鑑事由,顯已侵害審判獨立原則;且草案關於法官評鑑委員會組成規定,獨厚特定團體,並讓少數委員主導評鑑過程,勢將戕害評鑑決議之公正性,及影響審判獨立。
律師公會聯合聲明指出,法官評鑑委員的律師代表,是由全國律師票選產生,應對全國律師負責,但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提出的法官法修正草案、尤版草案,卻禁止律師公會相關人員擔任法官評鑑委員,顯然違反不當連結禁止原則、比例原則,足見相關法官法修正草案,實有諸多疑義。
聲明強調,由於審判獨立原則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的救濟程序,是國家運作基石,若受到侵害,法秩序勢將崩壞,國本將有動搖之虞,呼籲行政及立法機關深思,同時也建請司法院及法務部盡速妥為處理不適任的司法官,如果無法有效處理少數不適任司法官,不僅使多數認真負責的司法官因此蒙羞,遭致人民誤解,還會更加深人民對司法的不信任。
中華民國法官協會、中華民國女法官協會、中華民國檢察官協會、中華民國臺灣法曹協會、台灣行政法學會、東吳大學法學院、法官改革司法連線、喵法官法庭日常、劍青檢改、司法流言終結者、妨害司法防制協會,今聯合聲明則指出,不容假藉淘汰不適任法官名,任意評鑑個案法律見解及涵攝適用,變相影響判決結果,摧毀審判獨立基石,並反對少數社會團體人士透過常設專任、增加過半數名額方式,掌控壟斷法官評鑑委員會,污染個案審判的純淨空間。
法官協會等團體聲明強調,修法目的應是解決問題,而非創造爭議,期待立委廣納各界意見,本於專業審查法官法修正草案,才能真正建構民主法治的基礎。
【相關憲法條文】
第72條:立法院法律案通過後,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但總統得依照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辦理。
第77條: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
第80條: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法官法第21條:前條所定職務監督權人,對於被監督之法官得為下列處分:
一、關於職務上之事項,得發命令促其注意。
二、違反職務上之義務、怠於執行職務或言行不檢者,加以警告。
基於保障人民之訴訟權及服公職權益,各法院或分院院長,得對該院法官遲延未結之案件,提經法官會議決議改分同院其他法官辦理,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心得】
關於這件法修法的新聞應該不多人關注,但是新聞有講到一個重點:
修法的目的應該在於解決問題,而非製造爭議。
台灣近幾年來有許多關於判決的爭議,網路上充斥著「恐龍法官」等字樣,
讓台灣人民對法官的判決都存有疑慮。這次修法之法官法部分,有關於
「開放對法官見解要求評鑑」、「將法官評鑑委員設為13職等的專任官員」等,
一般人可能認為這沒甚麼,又或者認為評鑑法官見解是合理的,
但在新聞中也有指出:這樣可能會影響審判獨立原則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一般新聞中看到的冷血無情的殺人犯或者沒有沒有悔意的兇手,
最後受到的制裁可能都不如一般民眾想像的那麼重,也一點也不大快人心,
因此往往造成民眾的反彈與抗議,「為什麼不是死刑」這種話也充斥網路。
但這便是大法官與一般民眾的差別。
大法官或者律師等,因為有受過專業的教育與訓練,知道法條與判例,
不會像一般民眾感情用事無法理性判斷,若增加所謂的評鑑法官人員,
是否能夠維持現在的運作?解決問題而非增加爭議?
我認為這是很需要思考的問題。
修法的目的應該在於解決問題,而非製造爭議。
台灣近幾年來有許多關於判決的爭議,網路上充斥著「恐龍法官」等字樣,
讓台灣人民對法官的判決都存有疑慮。這次修法之法官法部分,有關於
「開放對法官見解要求評鑑」、「將法官評鑑委員設為13職等的專任官員」等,
一般人可能認為這沒甚麼,又或者認為評鑑法官見解是合理的,
但在新聞中也有指出:這樣可能會影響審判獨立原則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一般新聞中看到的冷血無情的殺人犯或者沒有沒有悔意的兇手,
最後受到的制裁可能都不如一般民眾想像的那麼重,也一點也不大快人心,
因此往往造成民眾的反彈與抗議,「為什麼不是死刑」這種話也充斥網路。
但這便是大法官與一般民眾的差別。
大法官或者律師等,因為有受過專業的教育與訓練,知道法條與判例,
不會像一般民眾感情用事無法理性判斷,若增加所謂的評鑑法官人員,
是否能夠維持現在的運作?解決問題而非增加爭議?
我認為這是很需要思考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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