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林庭伊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17
【標題】新修刑法不只虐童致死罪 法務部:還有這些重點…
【出處】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786534
【發稿時間】2019-05-10 23:32
【內文】
立法院今天(10日)三讀通過刑法修正案,增列外界關注的凌虐幼童致死罪,最重可處無期徒刑,法務部表示,本次修法不只這個重點,還有殺人改為永久追訴、刪除業務過失傷害或致死、修正聚眾鬥毆等條文,民眾應詳閱,以免誤觸法條。
法務部指出,刑法於1935年1月1日制定公布,同年7月1日施行,期間歷經多次修正,本次經行政院、司法院於2018年7月17日會銜函送立法院審議,終於10日通過,新法符合國家社會現況及現代刑法理論,相信更能保障全體國民生命財產安全,具體實現司法正義,共有9大重點:
1、立法定義凌虐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人道之方法,對他人施以凌辱虐待行為。(修正條文第10條)。
2、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發生死亡結果者,無追訴權時效之適用(修正條文第80條)。
3、增訂違背公務員依法所發具扣押效力命令行為之處罰(修正條文第139條)。
4、修正罰金刑,最高法定刑1年以下有期徒刑部分,罰金刑配合修正為10萬元以下罰金;2年以下有期徒刑部分,罰金刑修正為20萬元以下;3年以下有期徒刑部分,修正為30萬元以下;5年以下有期徒刑部分,修正為5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條文第276條、第277條、第279條、第281條、第284條、第320條及第321條)。
5、基於刑罰平等原則,分別刪除業務過失致死罪及業務過失傷害罪之處罰,並提高普通過失致死罪及普通過失傷害罪之法定刑,由法官依個案過失情節之輕重量處適當之刑(修正條文第183條、第184條、第189條、第276條及第284條)。
6、第22章殺人罪章,修正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法定刑,以符合罪責相當原則及量刑彈性。另有關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而得免除其刑之除外規定,一併配合修正文字(修正條文第61條、第272條)。修正生母殺甫出生子女之寬減要件,須基於不得已之事由始適用之(修正條文第274條)。依加工自殺或自傷行為是否出於犯罪行為人實行態樣,分別修正適用不同的法定刑(修正條文第275條、第282條)。
7、第23章傷害罪章,修正聚眾鬥毆之處罰類型,並提高法定刑(修正條文第283條)。285條傳染性病與他人之行為及本條所為的強制治療處分,一併刪除(修正條文第98條、第287條及現行條文第91條)。提高凌虐及妨害兒少身心發展罪之被害人適用年齡至18歲,與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之意旨契合,並增訂處罰凌虐幼童致死、致重傷之加重結果犯,以充分保障幼童之生命、身體法益(修正條文第286條)。
8、修正意圖營利之妨害秘密罪文字,以符立法體例。(修正條文第315條之2)。
9、第80條關於追訴權時效規定之修正,將發生法律變更之適用問題,為兼顧法秩序之安定,並配合刑法沒收新制施行日期,避免修正後適用困擾,「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2,增訂其追訴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除刑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但書所定情形適用修正後之規定外,仍應比較修正前後之條文,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
【相關法律條文】
《憲法》
第 58 條
行政院設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
政務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
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
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
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第 63 條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
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第 77 條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
之懲戒。
《刑法》+(整理此新聞修正)
第 80 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
之日起算。(+以上條件第一項發生死亡結果者,無追訴權時效之適用,也就是永久追溯權)
第 139 條
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
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扣押效力命令行為之處罰)
第 272 條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5 條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謀為同死而犯第一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第 276 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
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第 282 條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傷,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傷害之,成重傷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86 條
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
罰金。(+提高至18歲)
第 315-2 條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第一項之行為者,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
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
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修正意圖營利之妨害秘密罪文字,以符立法體例)
【心得評論】
在經過行政院與司法院提案立法院審議後,對於刑法的修正,在我國乃屬必要,符合國家現狀以及司法明確與正義為要旨,也因此這次修正案提出大體為九項要點,而此新聞重點因為涉及刑法修正案條列眾多,對此整理出我想論述重點如下:
1. 刑法第80條第1項:
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發生死亡結果者,為永久追溯權。不符合起訴消滅時效規定,在此對於所屬重罪導致他人致死,不應該有三十年的起訴消滅問題,也因此特別列為永久追溯,也實現我國司法正義,我認為實質達到制衡效果,對於被害人也有更深一層保障。
2.刑法第272條與第275、276條:
基於刑罰平等與罪則相當原則,對於業務過失以及殺害直系血親的刑責給於彈性。對於業務過失刑責消除以及普通致死與傷害過失罪刑增加,乃秉持著刑罰平等,不應該因為過失所屬於業務而加重其刑罰,應該是每個人為過失與致死罪為個體,任何人對於過失與致死罪當應該是為同等重視,如果以著業務過失增加期刑罰為有所不妥,因而做出修正。
而我國為亞洲國家深受儒家思想,對於殺害直系血親與自殺或是加工自殺的罪名相較於歐美國家來的嚴重,雖說以文化背景而有不同的法律制定。然,對於情節所屬不得以者,應以罪刑相當原則衡量,不能因為為文化背景,對於同樣為殺人,而有不同制衡,非所謂的非齊頭式平等。
3.刑法第286條:
對於凌虐兒童的年齡定義由16歲提高至18歲,對於未成年者應該對於其身心有更加的保障,以符合聯合國兒童公約所保障要旨。在凌虐兒童的方面,我國先前刑法所規定的16歲,相較狹隘,對於凡是未成年兒童通常都在父母管轄之下,如果父母或是家屬對於孩童凌虐將造成其身心發展不健全,造成其獨立社會形成不可抹殺之陰影,也因此提高至18歲,也更加保障兒童權益。
刑法當以時俱進為原則,修正條文可使我國更趨向司法完善,對於不合理或是有爭議的法案應於以修正,充分表現我國司法體制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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