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13日 星期一

政一B 陳冠妏(2-11)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38
姓名:陳冠妏

【標題】立院三讀兒虐修法 保護對象擴大至18歲、虐童致死最高可處無期徒刑
【出處】蘋果日報 及時政治板
【發稿時間】2019/05/10 13:20
【內文】
兒虐事件頻傳,引發各界高度關注,立法院今完成《刑法》修正案,針對虐童加重刑責部分,虐兒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死者將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此次修法也將保護對象擴大至18歲。

針對保護對象是否要從16歲改為18歲,經院會協商後,朝野一致同意放寬受害者年齡,並加重相關刑責,刑法第286條修正為,「對於未滿18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80條修正,對於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且發生死亡結果者,都不適用所有追訴權時效的限制;原本藍綠黨團及時代力量都針對虐童者,提出修正動議,在徒刑執行期間不得假釋,但最後民進黨團認為,假釋應該一致化、標準化,最後表決仍然是不予修正,依照現行法規。

另外,修法也提高過失犯罪的法定刑,因過失傷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同時刪除業務過失處罰規定;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母因不得已之事由,殺害子女始得寬減刑。

《兒少法》先前也配合修法,增訂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進行6歲以下兒童死亡原因回顧,並定期公布分析結果。條文中也規範,主管機關應每4年對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社會參與、生活及需求現況進行調查、統計及分析,並公布結果。

另外在《刑法》第10條中,增訂凌虐定義,條文為「稱凌虐者,謂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人道之方法,對他人施以凌辱虐待行為。

【相關憲法條文】
第 63 條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第 77 條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
第 156 條 國家為奠定民族生存發展之基礎,應保護母性,並實施婦女兒童福利政策。
【心得評述】
    防治虐兒事件是目前社會極力關注的一個議題,這次的修法將保護對象的年齡由16歲提高至18歲,能夠含括更大的保護範圍。在刑法中18歲才算是完全行為能力人,因此將保護對象的年齡提高是相當符合目前法規的,且在18歲的這個年齡中,無論經濟或思想都還不夠獨立,可能因家中的壓力而不敢表達受虐之情況,因此此修法是倍受大家所接受的,除此之外,持續追蹤受虐家庭的情況也是很重要的,只有在預防和長期、定期追蹤的前提下,兒虐的事件才能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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