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13日 星期一
政四B沈佳蓁(2-8)補
姓名:沈佳蓁
班級:政四B
學號:04114293
標題:殺人犯無追訴權時效 立院三讀通過
時間: 2019.05.10
來源: 中央社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刑法部分條文,未來若是犯下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原先的追訴權時效為30年,但若發生「死亡結果」者,可無限期予以追訴。
依據現行刑法第80條第1項規定,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追訴權時效為30年。
為兼顧法定刑及法益權衡,行政院、司法院提案說明指出,參酌德國刑法第78條有關謀殺罪無追訴期間限制、日本刑事訴訟法第250條造成被害人死亡,且所犯之罪最重可處死刑的犯罪無追訴權期間限制等各國立法例,因此提出修法版本。
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行政院與司法院的提案條文,對於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這些犯罪若發生「死亡結果者」,追訴權時效將不受30年的限制,即無追訴權時效的適用。
根據行政院、司法院的提案說明,符合本項規定的犯罪行為,包括殺人罪、重傷致死罪及傷害致死罪等。
另外,現行刑法第277條第一項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罰金。
行政院、司法院的修法提案版本,要將刑法277條第一項的刑度改為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今天經院會三讀修正通過。
至於刑法第276條、第284條中規範的業務過失致死、業務過失傷害條文,行政院、司法院提案修法刪除。
行政院、司法院提案版本改為,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今天經院會三讀修正通過。
而在刑法第77條假釋規定上,時代力量黨團提出修法版本。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說,能否假釋掌握在少數行政官僚手中,造成很多弊病,因此提案修法,盼改採「法官保留原則」,即由監獄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
假釋條文修正部分,因朝野立委有不同看法,無法取得共識,經表決後,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規定(由監獄報請法務部)。(編輯:林興盟)1080510
條文:
1.中華民國憲法
第 62 條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
使立法權。
第 63 條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
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2. 刑法
第 80 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
之日起算。
心得:
刑法這次的修法頗符合民心,但是沒有法律專業也不太清楚這種修法究竟是順應民意還是是為了彌補現行制度的不足。不過沒有了追訴權時效後應該能使受害者的權利受到更多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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