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12日 星期日

政一B 黃若縈 (2-11)


姓名:黃若縈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19

標題 公投連署須附身證影本?呂秀蓮反對台灣民主「倒退嚕」
出處: 2019-05-08 21:20聯合報 記者林河名╱即時報導
內文:針對行政院日前通過「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要求提案人及連署人「應附具國民身分證影本」,前副總統呂秀蓮今天發表聲明,舉出五大理由,抨擊該草案侵犯個人隱私及公民投票權之行使,阻撓直接民主之實踐。她呼籲立法委員,無分朝野,本於尊重憲法及維護人權之旨意,共同反對,以免台灣民主「倒退嚕」。

呂秀蓮聲明指出,行政院於411日通過「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其中第9及第12條增列,「提案人及連署人應附具國民身分證影本」;行政院增列的理由有二:一為防止連署偽造,二因總統副總統選罷法規定,無黨籍候選人連署書應附具身分證影本。但她認為,此二理由實屬「頭痛醫腳,本末倒置」,將變相嚇阻公民投票權。

呂秀蓮列出五大理由,反對這項草案。首先,她認為連署如有偽造不實,依公投法予以刪除即可,豈能因少數人之故意過失,懲罰全國18歲以上之國民?

其次,公民投票為憲法保障之直接民權,而國民身分證為全體國人的基本隱私資料;為行使公投權,竟強迫全體公民犧牲隱私權,實乃變相嚇阻公投之進行,必使絕大多數公民望而怯步。

第三,依公投法規定,連署需在6個月內完成近29萬份,還要依各縣市鄉鎮區分別造冊,手續繁瑣,時程緊湊,如今又強加國民身分證影本,徒增公投困難,居心何在?

第四,無黨籍有意參選正副總統者,在全國公民中屬極少數特例,願連署支持者,必屬有高度信賴關係的人,責其附具身分證或無不可,但強制行使公民投票權之18歲以上全國公民亦需如此,根本風馬牛不相及。

第五,過去國民黨主導的立法院制定鳥籠公投法,阻撓公投行使,「豈料全面執政的民進黨政府,居然設下比鳥籠更困難的障礙,變相剝奪公投的行使,開台灣民主倒車,豈不汗顏!」

相關法規:
【憲法】
17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58
行政院設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
政務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
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
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
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63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
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公投法
4
公民投票,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
9
公民投票案之提出,除另有規定外,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檢具公民投票案
主文、理由書及提案人正本、影本名冊各一份,向主管機關為之。
前項領銜人以一人為限;主文以不超過一百字為限;理由書以不超過二千
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
第一項提案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提案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
填具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並分直轄市、縣(市)、鄉(
鎮、市、區)別裝訂成冊。
主管機關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提案人之領銜人徵求提案及連署;其提案
及連署方式、查對作業等事項之辦法及實施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
採電子提案及連署者,其文件以電磁紀錄之方式提供。
公民投票案之提出,以一案一事項為限。

心得: 在去年公投法大幅下修了提案、連署及通過門檻,本意是為了讓人民得以實踐「直接民主」,然而現在竟要提案及聯署人都要附上身分證影本,可能阻撓公投案的進行,且我認為公投的程序的確已經夠繁雜了,連署也是不容易的事,以後若要身分證影本,程序更繁雜,也牽涉到隱私權的問題,而讓公投案更難成立。雖然此目的是為了防止偽造,但一個政策一定有好有壞,若真的要身分證影本,其實可以換個方法,例如法制局所說,現行公投法中規定,「主管機關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提案人之領銜人徵求提案及連署」,這才是正本清源之道。電子系統也有其安全問題,電子資安問題固然不時存在,但確是最便利且安全的可行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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