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何智翔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58
標題: 「重啟核四」公投提案 監委調查中選會把關責任
出處: 2019-05-24 自由時報
內文:
「重啟核四」公投提案領銜人黃士修,今年3月將「您是否同意核四啟封商轉發電?」公投提案送將中央選舉委員會;對此,監察委員調查發現,中選會未召開聽證會,即經委員會審議認定合於規定,因事涉國家安全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危,針對中選會審議是否依法負起把關之責?監委今申請自動調查。
今年3月4日,黃士修與醫學物理學會理事廖彥朋推出「重啟核四」、「核能減煤」兩項公投,主文分別為「您是否同意核四啟封商轉發電?」,及「您是否同意,立法院應制定包含究責機制的核能減煤專法,使2030年以前達成核能發電比例不得低於燃煤發電?」爭取在明年1月與總統、立委選舉合併舉行。
監委田秋堇、趙永清、楊芳玲調查發現,有關「重啟核四」公投提案,中選會未召開聽證會,即於3月19日經委員會議審議認定合於規定。
監委說,據民眾陳情,該項公投案,內容包括「啟封」與「商轉發電」二項政策事項,疑違反「公民投票法」僅能一案一事項規定,且其理由書中多項理由並非事實,仍有諸多核四安全問題應召開聽證會加以釐清。
監委指出,該公投案的理由書中所述,如「核一二三廠原始儀控設計為類比系統,都可以抽胎換骨為數位儀控」、「只要有決心,二年內可以放燃料發電,三年內做完熱測試就可以商轉」…等語是否屬實?中選會是否有經查證?
另,針對核四1、2號汽機廠房正下方的S斷層是否為活動斷層,核四「大腦」數位儀控多項設備使用期限將屆,能否找到備品,啟封至商轉發電所需時間,以及是否能通過原能會安全審查…等問題,中選會未召開聽證會加以釐清。
對此,中選會表示是因去年另一提案人送同一案時已開過聽證會,但經監委調查發現,今年所提公投案的理由書與去年所提的理由書內容有所出入,中選會是否知悉?審議過程為何?實有詳究必要,究中選會是否依法負起把關之責?事涉國家安全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危,監委認有進一步瞭解的必要,已申請自動調查。
相關法規:
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
第 1 條
為貫徹憲法保障民主法治及人民參政權之本旨,統籌辦理公職人員選舉、
罷免及公民投票事務,設中央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2 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選舉、罷免、公民投票事務之綜合規劃。
二、選舉、罷免、公民投票事務之辦理及指揮監督。
三、選舉區劃分之規劃辦理。
四、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監察事務之處理。
五、政黨及候選人競選費用之補貼。
六、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相關選務事項法規制(訂)定、修正及廢止之
擬議。
七、其他有關選舉、罷免、公民投票事項。
憲法第 90 條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同意、彈劾、糾舉及審計權。
憲法第 96 條 監察院得按行政院及其各部會之工作,分設若干委員會,調查一切設施,
注意其是否違法或失職。
公民投票法第 3 條
全國性公民投票之主管機關為中央選舉委員會,並指揮監督直轄市、縣(
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
地方性公民投票之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各級選舉委員會於辦理公民投票期間,得調用各級政府機關職員及公立學
校教職員辦理事務。受調用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
員、學校教職員,無正當理由均不得拒絕。
心得:
公投的重要精神在於表現直接民主,藉由公眾力量去影響政府對於權力與價值的分配。然而這次「重啟核四」公投提案交由中選會後,中選會未召開聽證會,即經委員會審議認定合於規定。基於此提案涉及國家安全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危,因此中選會審議是否依法負起把關之責則有了疑慮。身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監察院監察委員對此則以申請了自動調查,調查中選會是否有失職的行為。此次提案關乎國家安全與人民生命財產,不該如此草率審核,且藉由聽證會的舉行,能夠更深入了解提案的內容與訴求,讓大眾得以理解提案後再做出自己的選擇,公民投票的精神重點於公眾意志的表達,若大眾不清楚提案的訴求與實行方式,那要如何真正達到公投的目的?再者,中選會此次的審議過程仍有許多疑慮與模糊區域,若真如此輕易通過,可能破壞原本公投設置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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