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11日 星期六

政一B 沈巧真 (2-11)


姓名:沈巧真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56

【標題】躲超過30年也沒用! 立院三讀:殺人犯無追訴權時效
發稿時間: 20190510 16:21
出處: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90510/1441672.htm

【內文】
記者徐政璿/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10日三讀修正通過《刑法》部分條文,未來若是犯下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原先的追訴權時效為30年,但若發生「死亡結果」者,可無限期予以追訴。

為兼顧法定刑及法益權衡,行政院、司法院提案說明指出,參酌德國刑法第78條有關謀殺罪無追訴期間限制、日本刑事訴訟法第250條造成被害人死亡,且所犯之罪最重可處死刑的犯罪無追訴權期間限制等各國立法例,因此提出修法版本。

立法院10日三讀通過行政院與司法院的提案條文,對於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這些犯罪若發生「死亡結果者」,追訴權時效將不受30年的限制,即無追訴權時效的適用。

  【相關憲法條文】
63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
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71
立法院開會時,關係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得列席陳述意見。
72
立法院法律案通過後,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
,但總統得依照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辦理

心得
就算現在已經是如此文明的世界,還是有人會傷害人,而這種人在還沒取消追訴權時,只需要隱姓埋名,悄悄的繼續生活,等到追訴期過後,又能像一般正常的人一樣生活。這對於被害者的家人是一件極為不公平的事,因此我覺得取消追訴權時效是一個正確的決定。但加害者說不定會再犯,政府應該保障被害者以及暴露在危險中的所有人民,更積極的將犯罪者繩之以法。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