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江薇如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24
【標題】
修法剝奪涉案司法官退休金
學者:方向正確
【出處】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784171?fbclid=IwAR3Wf0za4iBc5uD_JFi7vPc1wx44jjQbpKLFRlM5NoteOZ5wnPqQz8Cl1Ys
【內文】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8日對於法官法中的懲戒方式達成兩點共識,一為增列剝奪退休金及退養金,二為不加入「休職」處分,對此,交大科技法律學院教授林志潔與台灣大學法學院教授林鈺雄均認方向正確。
林志潔指出,司法相較於行政與立法系統,因缺乏資源所以非常脆弱,全部仰賴民眾的信賴,愈是民主的國家司法獨立度愈高,代表著司法的完整性不受其他權力侵害,台灣從威權時代走到現在這個地步,更應該珍惜司法官的神聖性,若這個人明顯不適合從事審判或偵查,不代表他不適合從事其他公職,無須用「休職」再教育。
林志潔認為,司法官不似公職人員有流動性,只有適合與不適合之分,若以休職處分,之後再讓他回任,當事人恐會因他的過往紀錄而質疑其公正信,這傷害的不只是該名司法官,還可能連拖累整個司法體系。
林志潔分析,「再教育」已是發生事情的後端處理,司法官真正應控管的是「源頭」,目前已開啟多元晉用管道,期待律師或學者轉任司法官的比例增加,相信假以時日就可看出成果。
林志潔呼籲社會不要糾結在司法官懲戒,因為「司法官並非全能」,他們只是接受充足法學教育與訓練的人,對其他專業領域或許相對陌生,因此近來研擬的「商業事件審理法」中就特別加入專家證人制度,亦可引進法庭之友,讓多元意見聚集法庭,提供司法官不同的專業角度,方能做出最符合當事人利益的判斷。
她同時指出,草案增列剝奪涉案搶退休的司法官退休金與退養金「方向正確」,也符合社會期待,這點並無爭議。
林鈺雄也認為「休職」是種不上不下的處分,更是種鄉愿的作法,為了避免職務法庭下不了重手,判休職讓他們有機會回任,最後造成民眾不信任司法,修正案確實不應把休職列為懲戒手段。
雖然林鈺雄也贊成剝奪涉案搶退者的退休金與退養金,但修正案其一為剝奪全額,其二為剝奪10%到20%之間,他直指這是比照「公務員懲戒法」規定,惟司法官與公務員畢竟不同,他認為剝奪退休金的比例應依違失情節設定在兩成到五成之間,更嚴重者就全數剝奪,較符合社會期待。
自「法官法」2011年實施至今,共有6人司法官身分遭免職或撤職,其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陳鴻斌原申請退休,但司法院至今尚未准許,因此近8年無人搶退成功。
【相關法律條文】
憲法第 77 條: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
憲法第 80 條: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憲法第 81 條: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
法官法第 1 條:為維護法官依法獨立審判,保障法官之身分,並建立法官評鑑機制,以確保人民接受公正審判之權利,特制定本法。法官與國家之關係為法官特別任用關係。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法官法第 13 條:法官應依據憲法及法律,本於良心,超然、獨立、公正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法官應遵守法官倫理規範,其內容由司法院徵詢全國法官代表意見定之。
公務人員懲戒法第 13 條:
剝奪退休(職、伍)金,指剝奪受懲戒人離職前所有任職年資所計給之退
休(職、伍)或其他離職給與;其已支領者,並應追回之。
減少退休(職、伍)金,指減少受懲戒人離職前所有任職年資所計給之退
休(職、伍)或其他離職給與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其已支領者,並應
追回之。
前二項所定退休(職、伍)金,應按最近一次退休(職、伍)或離職前任
職年資計算。但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公務員自行
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或自提儲金本息,不在此限。
公務人員懲戒法第 16 條
減俸,依受懲戒人現職之月俸(薪)減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支給;其期
間為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自減俸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
調主管職務。
【心得與評論】
司法必須藉由人民的信任才能在民主國家順利穩定的運行,因次,我十分贊同上開兩位學者對於此次修法的評論。
另外,法官位於整個司法體系的高位,法官擔當的責任也相較於其他司法人員或公務人員還大上許多,所以採取比公務人員懲戒法還嚴厲的處罰方法並無不妥之處。雖有許多民眾仍懷疑司法的可信度及此次修法是否能確實杜絕黑箱操作或等等違反公平正義的事情發生,我認為,光是不斷的加重對司法人員的處分並不能解決這些問題,不適任就是不適任,增加一堆得處罰方法也是一樣不適任。或許該像林志潔說的:「再教育」已是發生事情的後端處理,司法官真正應控管的是源頭。」增加多元管道,引進各個領域的適任人才,以增加民眾對於司法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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