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林庭伊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17
【標題】立院三讀!總統候選人財產申報 須上網公告
【出處】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778552
【發稿時間】2019-05-03 16:14
【內文】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修正案」,條文明定總統、副總統、立委、直轄市長、縣(市)長等公職選舉候選人,其財產申報資料應由各級選委會於受理10天內公告上網,若違反申報義務將由各級選委會裁罰。
提案人之一、民進黨立委李俊俋指出,公職候選人的道德與廉能,皆應受到選民高標準檢視,其財產申報資料自然也應公開接受檢驗,因此應由選務機關上網公告相關財產申報資料;時代力量立委洪慈庸也說,總統和立委大選將至,信用和財產透明是人民檢驗政治人物的重要依據。
根據三讀條文,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立法委員、直轄市長及縣、市長的選舉候選人,其申報機關應在收受申報10日內,由各級選舉委員會上網公告。
另外,由於現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未明定違反財產申報義務時由哪個主管機關負責裁處,因此民進黨立委莊瑞雄等人另提案增訂「受理機關為各級選舉委員會者,由該選舉委員會處理」之規定,明確定出裁罰受理機關。
【相關法律條文】
《憲法》
第 62 條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
使立法權。
第 63 條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第 95 條
監察院為行使監察權,得向行政院及其各部會調閱其所發布之命令及各種
有關文件。
第 97 條
監察院經各該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及其有關
部會,促其注意改善。
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
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
《憲法增修條文》
第 4 條 第七項
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
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
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
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憲
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第 7 條第一項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
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 2 條
下列公職人員,應依本法申報財產:
一、總統、副總統。
二、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
三、政務人員。
四、有給職之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及戰略顧問。
五、各級政府機關之首長、副首長及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幕僚長、
主管;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及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
上之主管;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六、各級公立學校之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構者,該機構之首長、
副首長。
七、軍事單位上校編階以上之各級主官、副主官及主管。
八、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舉產生之鄉(鎮、市)級以上政府機關首長。
九、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
十、法官、檢察官、行政執行官、軍法官。
十一、政風及軍事監察主管人員。
十二、司法警察、稅務、關務、地政、會計、審計、建築管理、工商登記
、都市計畫、金融監督暨管理、公產管理、金融授信、商品檢驗、
商標、專利、公路監理、環保稽查、採購業務等之主管人員;其範
圍由法務部會商各該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其屬國防及軍事單位之人
員,由國防部定之。
十三、其他職務性質特殊,經主管府、院核定有申報財產必要之人員。
前項各款公職人員,其職務係代理者,亦應申報財產。但代理未滿三個月
者,毋庸申報。
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之候選人應準用本法之規定,於申請
候選人登記時申報財產。
前三項以外之公職人員,經調查有證據顯示其生活與消費顯超過其薪資收
入者,該公職人員所屬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之政風單位,得經中央政風主管
機關(構)之核可後,指定其申報財產。
第 6 條
受理申報機關(構)於收受申報二個月內,應將申報資料審核,彙整列冊
,供人查閱。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之申報機關(構
)應於收受申報十日內,予以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
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
人員、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等人員之申報資料,除應依前項
辦理外,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
申報資料之審核及查閱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定之
【心得評論】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6 條原本只有規定公務人員財產申報資料需在10日內上網公告,卻未規定違反財產申報義務時由哪個主管機關負責裁處,未明確達到制裁效果。
對於公職人員的財產申報需要達到公開透明,對於信用與財產透明是選民監督的最高標準。因為公職人員每個月的收入都是固定,如果有涉嫌貪汙、賄賂等疑慮,人民第一時間也可以透過向立法委員或是其主管機關進行舉發,甚至現在對於賄賂縣市政府間有直接申訴管道,也更可以啟動憲法第95條對於監察院文件調閱權,也因此公務人員財產的公開透明是必要的。
對於公職人員的財產公開,由其各級委員會公告與未明示的懲罰,也達到權力分立與制衡。對於其所屬該主管機關負責其下所屬的管理,更有上下體系的統合,使得責任更顯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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