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卓葳
學號:07114209
【標題】:訴訟當事人、團體均可評鑑法官?法官協會:審判獨立將蕩然無存
【內文】:
眾所矚目的法官法修法,是否讓訴訟當事人直接請求評鑑法官?中華民國法官協會今緊急發表聲明指出,司法審判不是服務業,若訴訟當事人可請求評鑑法官,將如同「客訴」的不當作法,若毫無限制擴張個人可請求評鑑法官,將形同「法官審判被告,群眾公審法官」的荒謬現象,司法公正和審判獨立將蕩然無存。
針對立委尤美女等人所提法官法修正草案中,當事人、被害人、證人、鑑定人、辯護人、代理人、輔佐人與所有參與訴訟程序的人,以及經許可的團體,甚至連「經常性業務與法官職務行使有所關聯」的團體(例如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洋臺灣姊妹會、台灣國際勞工協會)都可以請求評鑑,今下午預定進行黨團協商,中華民國法官會上午緊急發表三點聲明,反對當事人得直接請求評鑑法官、或大幅擴張得請求評鑑範圍的主體,憂心將影響獨立。
法官協會聲明首先指出,司法審判不是服務業,訴訟當事人可以上訴,但不要客訴。
聲明指出,法官是中立的第三者,根據雙方當事人的主張及證據,依法審判,訴訟當事人或犯罪被害人對於判決不服,可以依法提起上訴來救濟。但是司法審判並不是服務業,不可能討好每位「顧客」(當事人),判決結果必有勝敗,更不可能讓每位人民都滿意,如果讓當事人、犯罪被害人可以直接「客訴」(即請求評鑑法官),不但會使評鑑制度淪為有心人士不當干擾司法公正及審判獨立的手段,更可能因為大量濫行評鑑請求,而排擠真正需要進行評鑑案件的審查,因此堅決反對當事人等得直接請求評鑑法官的修法方向。
再者,法官協會聲明認為,修正草案不僅讓當事人、被害人得直接請求評鑑,甚至毫無限制擴張得請求評鑑的個人及團體,形同「法官審判被告,群眾公審法官」的荒謬現象。
聲明表示,現行法已規定對法官負有職務監督責任的所屬機關、上級機關、對應檢察署及律師公會等機關、團體都可以請求評鑑,如再開放當事人及犯罪被害人也可以直接請求評鑑,就沒有維持「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團體亦得請求評鑑」規定的必要。依立委所提法官法修正草案,當事人、被害人、證人、鑑定人等所有參與訴訟程序的人,以及經許可的團體,都可以請求評鑑法官,如此包山包海浮濫擴張評鑑請求權人,無異使所有人成為監控法官審判的「老大哥」,任何人一有不滿,皆可對法官丟石頭,形同群眾公審法官,司法公正及審判獨立將蕩然無存。
法官協會最後聲明指出,立法機關如執意通過由當事人等直接請求評鑑的規定,主管機關應訂定相關配套措施,並充分徵詢法官群體意見,降低對司法公正、審判獨立的負面衝擊。
【相關憲法條文】
第六十三條(立法院之職權)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第七十七條(司法院之地位及職權)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
第八十條(法官之地位)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心得】:
我認為讓人民介入司法相當不智,司法有其專業性,針對人權及法律各個層面的認知與專業更不是一般人民可以勝任,確實台灣屢屢有恐龍法官、人民與法官之間意見巨大分歧,進而導致人民對司法不信任的狀況,但這並不是將民粹帶進法庭的理由,如果因為自己主管情緒的不滿,導致每個人都有丟石頭的權利,更甚者,每個人都覺得自己可以是正義使者,那我們的司法專業及其高度都將受到打擊,如果完全以人民意見為主,那我們為什麼需要法律,為什麼需要所有司法人員多年的苦讀及訓練,不能夠與人民常識過於相背離固然沒錯,但我仍認為司法不應該僅僅以民粹為主,因為真正的民主需要尊重專業,而不是以個人情緒為主,在司法上也是如此。
【相關憲法條文】
第六十三條(立法院之職權)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第七十七條(司法院之地位及職權)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
第八十條(法官之地位)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心得】:
我認為讓人民介入司法相當不智,司法有其專業性,針對人權及法律各個層面的認知與專業更不是一般人民可以勝任,確實台灣屢屢有恐龍法官、人民與法官之間意見巨大分歧,進而導致人民對司法不信任的狀況,但這並不是將民粹帶進法庭的理由,如果因為自己主管情緒的不滿,導致每個人都有丟石頭的權利,更甚者,每個人都覺得自己可以是正義使者,那我們的司法專業及其高度都將受到打擊,如果完全以人民意見為主,那我們為什麼需要法律,為什麼需要所有司法人員多年的苦讀及訓練,不能夠與人民常識過於相背離固然沒錯,但我仍認為司法不應該僅僅以民粹為主,因為真正的民主需要尊重專業,而不是以個人情緒為主,在司法上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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