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黃湲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59
標題: 局長缺席委員會挨轟 國安局:絕無不尊重國會
出處: 自由時報〔記者涂鉅旻/台北報導〕
內文: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今日處理「國家情報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及「特種勤務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法案,但國安局長彭勝竹今日請假,引發朝野立委不滿,亦有立委砲轟彭「不尊重立院」,對此,國安局今日下午表示,局長因重要公務及專案任務等奉核定行程,而未能親自出席,皆遵按規定提出請假申請,並指派專責副局長出席,絕無不尊重國會之情事。
立院外委會今日預定審查「國家情報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特種勤務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法案,尤其前者攸關情報人員安全查核、洩密刑責,但因國安局今日由副局長柯承亨率隊列席,彭勝竹則未到,蔡適應今日上午宣布會議休息,朝野立委也皆離開會議室,只剩相關單位官員,仍待在會議室內。
國安局今日下午發布新聞稿表示,國安局一向尊重並遵照立法院規定,皆由局長親自出席本局業務報告、預算報告及預算朝野協商等外委會議程。
國安局表示,國安局亦尊重外委會所安排之專案報告及考察行程,惟局長因重要公務及專案任務等奉核定行程而未能親自出席,皆遵按規定提出請假申請,並指派專責副局長出席,絕無不尊重國會之情事。
相關法律條文:
憲法
第 62 條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
使立法權。
第 63 條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
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第 67 條
立法院得設各種委員會。
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
第 68 條
立法院會期,每年兩次,自行集會,第一次自二月至五月底,第二次自九
月至十二月底,必要時得延長之。
第 72 條
立法院法律案通過後,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
,但總統得依照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辦理
。
心得與評論:
我國法律皆是由立法院之立法委員審查,總統公布實施,法律是人民生活最低的道德準則,也意味著立法院的重要性,但立委畢竟不可能無所不知、無所不菁,所以行政單位出席議案審查是很正常,也是很重要的環節,因為他們才最能了解實際執行上的狀況,也影響著法律是否制訂合宜,所以我認為國安局長需要出席此次的審查會是理所當然,更是責任範圍內。
但我認為若他是因為其他較早就安排好的公務行程而無法出席,且也按照正確的程序請假申請,並且還指派專責副局長出席,已經算是非常盡責的替代做法了。立法院或新聞媒體不應該放大刻意檢視,這樣會造成朝野的紛爭,或是政黨鬥爭的理由與因素等等之不良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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