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吳嬿妮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41
【標題】監察法修正三讀/彈劾須記名 內容一律公布
【出處】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292851
【內文】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監察院現行對彈劾案表決投票採「原則無記名、必要例外時記名」,且彈劾成立才能對外公開內容。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彈劾案一律採記名表決投票,且彈劾案在審查後,不論彈劾是否通過,都要對外公布。
監察院以往處理彈劾案採秘密投票,被質疑不夠透明,過去涉洩密的前檢察總長黃世銘、涉關說縱放酒駕嫌犯的前基隆市長張通榮等彈劾案遭封殺,引發爭議。
蔡英文總統補提名的十一位監委去年初就任後,主張採記名投票,不過,前總統馬英九提名的監委認為不宜,在兩派角力下,監院去年六月才修正通過「監察法施行細則」,規定「社會矚目且具影響性的彈劾案,得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後,採取記名表決。」但仍有案件無法記名投票,民進黨立委遂提案修法。
根據三讀條文,「彈劾案之審查會,應以記名投票表決,以投票委員過半數同意成立決定之。」此外,「監察院人員對於彈劾案,在未經審查決定確定前,不得對外宣洩。監察院於彈劾案審查決定確定後,應公佈之。其涉及國防、外交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秘密之案件,應隱去其應秘密之資訊。」
【相關憲法條文】
中華民國憲法第 37 條
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
第 44 條
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
第 58 條
行政院設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
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第 63 條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第 90 條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同意、彈劾、糾舉及審計權。
第 95 條
監察院為行使監察權,得向行政院及其各部會調閱其所發布之命令及各種有關文件。
第 97 條
監察院經各該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
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
第 98 條
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一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
第 99 條
監察院對於司法院或考試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本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之規定。
第 100 條
監察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有全體監察委員四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監察委員過半數之審查及決議,向國民大會提出之。
【心得感想】
監察院現行對彈劾案表決投票採「原則無記名、必要例外時記名」,且彈劾成立才能對外公開內容的保密規範,存在監委利用不記名投票規避責任的風險,如上文中的幾個例子。
修正後改為「彈劾案經提案委員外的監委9人以上審查及決定成立後,監察院應即向懲戒機關提出。彈劾案的審查會,應以記名投票表決,以投票委員過半數同意成立決定。」
雖監察院未來有被廢院的可能,仍應修改數項規範,讓運作中的監院得以較妥適行使職權,包含細緻化彈劾程序與迴避規範、彈劾案改採用記名投票等,因此提出「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此次修正案有助於法治國家的實行,以及規範為人詬病已久的監察院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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