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范承峰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20
【標題】高普考減少應試科目 明年上路
【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11320/3846162
【發稿時間】2019-06-01 00:11
【內文】
考試院今年年初公布修正「職系說明書」、「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大幅調整公務人員職系,從現行的九十六個,整併至五十七個職系,將連帶調整高普考考試類科。考選部表示,高考三級將改成考四或五科專業科目,普考則修正為三科,考選部強調,主要就現行已列考應試科目進行檢討,不會增加應考人負擔,預計一○九年高普考試上路適用。
考選部表示,高考三級暨普考是公務機關取才的最主要管道,類科設置廣度、數目及所涵蓋職系最多,因公務人員職系已在草案中大幅修正,考選部配合新職系全面檢討設置適切的考試類科,同時檢討考試類科應列考核心職能的應試科目,以選拔適當人才,已在四月十九日公告「公務人員高考三級暨普通考試規則修正草案」,五月九日報請考試院審議,最快適用一○九年高普考試。
考選部說明,因職系修正以整併為調整方向,考試類科對應設置在各職系下,理應配合檢討,但考量各專業領域發展方向,本次修正僅做必要且合理的最小調整,高考三級考試類科由一二二個修正為一○一個,普通考試則由七十八個修正為六十二個。
考選部指出,現行高考三級考試考六科專業科目,普通考試考四科,有專家建議科目數過多,無法有效評鑑應考人核心專業能力,因此日後將減少一到兩科,主要就現行列考科目進行檢討,不會增加應考人負擔。
【相關憲法條文】
第八十六條
左列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
一 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二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
第八十九條
考試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憲法增修條文】
第六條第一項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左列事項,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三條之規
定:
一、考試。
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
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相關法律條文】
《考試院組織法》
第六條
考試院設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其組織另以法律
定之。
第七條第一項
考試院設考試院會議,以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及前條各部會首長組織
之,決定憲法所定職掌之政策及其有關重大事項。
【心得評論】
考試院之權力在我國五權分立的體系之下,本該包含三權(行政、立法、司法)中的行政權的一部分,而我國則是將考試權獨立出來。因為考量在中國歷史上的科舉制度,容易造成權代關係,避免私人濫權。在憲法制定之初,考試院之職權就已經具有獨立性,負責掌管國家考試、分配人事行政之權力,而在我國歷經修憲後,掌握行政權的行政院設立「人事行政局」(即為現今的人事行政總處)開始實質運作、正名法制化,對比之下,考試院之職權、權力縮減許多。這也反映到現今社會,或是這幾年來不斷出現「廢除考試院」的聲音,多半是認為其掌管之事務與與行政院體系之下的人事行政總處疊床架屋,進而產生廢除以利精簡政府組織架構的想法。
考試院主要分為兩大部分,一為考選部,二為銓敘部。像是新聞中所提到的高普考制度(應考時間、應考科目的訂定等),即是考選部所掌管的範疇。人民透過國家考試來成為國家的公務人員,進入公務人員之體系、架構當中(不包含政務官),受到考試院制度的規範,而銓敘部負責公務人員之升遷、考績、退休、任免等事項。
總結,關於考試院存廢之問題,仍是有待縝密商榷。若是選擇廢除,那是要隸屬於行政院之下?還是行政院之下的獨立機關?若是選擇存留,那勢必要強化行政院與考試院兩院雙方的溝通及協調的機制。唯有如此,才可能使國家機關在運作時免受批評,也博得人民的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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