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康維珅
班級:政一B
學號: 07114250
標題:「以核養綠」張善政遭批重複連署 黃士修疑中選會偽造文書
內文:
〔記者彭琬馨/台北報導〕前行政院長張善政與以核養綠發起人黃士修今在監察院前召開記者會,針對中選會認定「以核養綠」連署書「重複連署」的說法提出反駁,並向監委提出陳情。張善政表示,公投是人民的基本權利,如果是自己不小心犯錯,當然就必須認錯,但如今卻連認錯的機會都沒有;以核養綠發起人黃士修則表示,中選會今天才公布張善政的重複連署書,質疑中選會根本是偽造文書。
中選會去年10月公告指出以核養綠公投連署查對結果,不合格份數超過3萬份,中選會並將張善政的連署書判定為「設籍不滿6個月,因此連署無效」,而後中選會又指張善政重複連署,今上午並搶在記者會前公布重複連署的連署書。
張善政今在記者會上出示自己的身分證,強調自己自2009年開始就在花蓮壽豐設籍,並沒有中選會說的未設籍滿六個月一事,反批中選會的作業有問題。
以核養綠發起人黃士修則說,中選會起先遲不回應連署書設籍時間未滿的情況,而後又遲遲無法交出重複連署的第二張連署書,他質疑,中選會為了圓謊,「花6個月製造一張偽造的連署書」,因此向監委提出陳情。
相關法律條文:
憲法
第 95 條
監察院為行使監察權,得向行政院及其各部會調閱其所發布之命令及各種
有關文件。
第 96 條
監察院得按行政院及其各部會之工作,分設若干委員會,調查一切設施,
注意其是否違法或失職。
第 97 條
監察院經各該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及其有關
部會,促其注意改善。
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
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
公民投票法
第 13 條
主管機關收到連署人名冊後,經審查連署人數不足前條第一項之規定、經刪除未簽名或蓋章之連署人致連署人數不足或未依前條第三項規定格式提出者,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提,補提後仍不符規定者或逾期不補提者,該提案應予駁回;合於規定者,應函請戶政機關於三十日內完成查對。
戶政機關應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連署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
一、連署人不合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資格。
第 8 條
有公民投票權之人,在中華民國、各該直轄市、縣(市)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得分別為全國性、各該直轄市、縣(市)公民投票案之提案人、連署人及投票權人。
心得與評論:
引自黃士修先生臉書貼文:「今早我與張善政院長已到監察院陳情中選會弊端,我們也看到中選會臨時公布的「張善政重複連署書」。
我們要質問中選會:
我們從去年底到今年初,多次要求中選會交出被判定為未簽名的9492張不合格連署書,今年初也根據中選會當時發給我們的清冊,披露張善政的連署書是因為公投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而不合格。
公投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明文對應到公投法第八條第一項,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資格。所謂的「張善政重複連署」是中選會今年三月才口頭生出來的說法。
請注意,這是一開始中選會發給我們戶政查對的表格,公投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並沒有那些奇怪的分類。當初說張善政是因為戶籍未滿六個月,現在又改口說是重複連署。中選會自證連署書死因是錯的,顯然是他殺。
如果張善政的第二張連署書一開始就存在,為什麼當時不直接公布打臉張善政?有好幾個月的時間,到光華商場花五百元買一個描圖板,刻張善政一個人的第二張連署書,輕而易舉。
更別提桃園市議員牛煦庭的連署書,同樣被判定為戶籍未滿六個月,但是他參選並當選議員。如果他真的不符連署資格,他也不符參選資格,故當選無效。請中選會趕緊抄出牛煦庭的第二張連署書,說他們全家都是重複連署。
容我再提醒一次,去年9月6日送件時,中選會當場點收,甚至借調其他部會人手,在31萬4484份連署書中,找出不符合規定1459張「未依規定逐欄填寫/未簽名或蓋章」連署書。連「概略點收」都可以檢查到「逐欄填寫」這麼細微,當天不可能沒發現9492張「未簽名或蓋章」連署書。
此案今日已由監察院正式受理,中選會有種就抄出9492張只寫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戶籍地址,獨漏簽名的連署書,交由調查官鑑定。」
由文中所述,中央選舉委員會對於「張善政的無效聯署書」回應緩慢且有變更,更有偽造文書之嫌。當然真相還是得交由調查結果來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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