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23日 星期六

政一B羅詠聲 (2-5)

姓名:羅詠聲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06

【標題】高檢署派3 查檢察長關說疑案

【出處】2019-03-23 00:42聯合報 記者王聖藜/台北報導

【內文】 
桃園地檢署檢察長彭坤業疑因關說檢察官促成五億元逃稅案的認罪協商,行政作為正當與否,在檢察官論壇熱議;法務部長蔡清祥責成台灣高檢署調查,台高檢檢察長王添盛昨天指派調查小組南下桃園查辦。

負責調查「檢察長關說」疑案的高檢署調查小組共三人,成員分別是台高檢襄閱主任檢察官宋國業、台高檢檢察官許鈺茹、周士榆,其中召集人宋國業曾任桃園地檢署檢察長,且罕見由高檢署襄閱帶隊,顯見此事在檢察體系內受到關注。

蔡清祥證實,訊息曝光後,隨即請台灣高檢署處理,「已成立調查小組作必要調查」;蔡清祥說,他昨天早上收到陳報,立刻轉請高檢署查察,至於彭坤業是基於檢察一體指揮監督?或是另有其他原因?目前調查了解中,將有完整的結果對外交代。

由現役檢察官組成的司改團體「劍青檢改」昨天聲明,如果消息為真,是否涉及上級不當關說或不當指令,請法務部盡速開啟調查。

劍青檢改說,當年,高檢署前檢察長陳守煌接受立委關說,爆發一連串政治醜聞與風暴,嚴重破壞檢察官執行職務的精神,使全體檢察官蒙羞,是檢察史上最難堪一頁,如今再爆發桃園地檢疑似不當關說事件,法務部應火速釐清真相。

劍青檢改指出,疑案更應釐清的是:一、檢察長如何接獲陳情?是否依正常程序辦理?有無不當關說、不當指示或施壓之情事?二、相關協商程序有無依照桃園地檢內規上簽簽准?三、原檢察官有何不能單獨執行職務而需檢察長指派其他檢察官併同蒞庭之情事?

劍青檢改說,本案涉及不法利益高達五億元,檢察官本應審慎追訴,於認罪協商方面更應謹慎為之;如確認其中有不法關說,應將相關涉案人士移送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議處,以維護檢察官客觀公正、不受施壓、關說的嚴正立場。

本報報導,桃園地檢署起訴某醫師被控逃漏稅五億元案後,傳出檢察長彭坤業指示公訴檢察官促成認罪協商、遭檢察官質疑關說而予拒絕,最後,彭增派其他檢察官執行,引爆檢察官論壇熱烈討論。

【相關憲法條文】
77條: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
90條: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同意、彈劾、糾舉及審計權。
95條:監察院為行使監察權,得向行政院及其各部會調閱其所發布之命令及各種有關文件。
96條:監察院得按行政院及其各部會之工作,分設若干委員會,調查一切設施,注意其是否違法或失職。
97條:監察院經各該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
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

心得評論:
身為檢察官之職務更應大公無私,秉持中立的態度處理社會上不公不義之事,只針對事件的是非與合法性,對於此件事件中之檢察長彭坤業若真的主動提出指示,我認為此舉已過度干預且違法,若甚至如傳言所敘因原本之檢察官拒絕其建議而遭替換,其應主動向上級反映或向相關機關投訴,說出完整事實,而非只是任憑此件事只在檢察官論壇討論,雖然檢察長的職務權力很大,能透過許多方式使事件依他意願執行,但我相信台灣的監察制度仍應可規範此種行為,只要更多是非分明且勇敢的人主動發聲。


新聞中表示此件事由法務部長負責,而台高檢檢察長負責組成調查小組,調查小組也是檢察官,我能理解其中原因為地檢署隸屬於台灣高等檢察署,而台灣高等檢察署又屬法務部之範疇,因此上級機關開始調查內部工作有無失職或違法,但我不明白為何設有監察院,卻不移交給監察院負責調查?且憲法第96條也提到監察院應注意行政院各部會工作有無失職或違法,但為何在檢察官論壇熱烈討論時,監察院未有行動?且在真正要調查此件事時也未擔起監察責任?若各機關都由自己內部調查,為何還要設監察院?也未達到各院互相制衡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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