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18日 星期一

政三B 李虹儀(2-4)

【標題】潑汽油企圖縱火燒前女友 男判7年定讞
【出處】中央社
【內容】新北市林姓男子因不滿前女友提分手,民國106年間涉持裝有汽油的寶特瓶前往前女友家,企圖縱火燒死對方,所幸被女方家人制止。最高法院今天判決林男有期徒刑7年。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23歲林男於民國106年與大他10多歲的鄭姓女子交往7個月後,鄭女以年齡差距及觀念、個性不合提出分手,但林男仍多次要求復合失敗。
同年10月間,林男到加油站購買汽油裝在2個寶特瓶內,前往鄭女家樓下,碰到鄭女拿著早餐返家。鄭女看到林男拿出1瓶汽油,為求脫身,她把家中鑰匙、早餐交給林男,要求林男將早餐交給家人後,逃到鄰居家避難。
判決表示,鄭女因林男有其家中鑰匙,害怕家人遭遇不測而有意更換門鎖並裝設監視器,但林男翌日以歸還鑰匙為由進入鄭家,當時鄭女及胞弟、鄭母及裝設監視器的工人都在鄭家。
林男進屋後立刻把鄭女帶入房間並反鎖房門,拿出寶特瓶朝房間內的鄭女潑灑汽油,並拿鄭女桌上的打火機要朝鄭女點火。鄭女見狀拍掉打火機,跑出房間躲到廁所內。
林男跟著鄭女離開房間,被鄭女胞弟及現場工人壓制在地,林男仍拿出自備的打火機企圖點火,被鄭弟拍滅並奪下打火機,報警處理。
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依殺人未遂罪判處林男有期徒刑7年。台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陸續駁回林男上訴。全案定讞。
【相關憲法】
第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相關法條】
刑法
第 271 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334 條
犯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海盜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放火者。
二、強制性交者。
三、擄人勒贖者。
四、使人受重傷者。

【心得】

試著經歷殺人犯的人生,理解暴力犯罪的心理因素。才能真正解決根本問題,「努力理解暴力犯罪行為的心理過程,不表示把嚴重的犯行相對化。我們每一個人,都知道我們不能殺人,不管是出於嫉妒、貪婪還是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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