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23日 星期六

政一B 顏郡婷 (2-5)

姓名:顏郡婷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22

【標題】主張酒駕「罪責相當」被網友圍剿 周春米:終於明白什麼叫做大砲打小鳥
發稿時間:2019年3月22日 下午12:10
出處:https://tw.news.yahoo.com/%E4%B8%BB%E5%BC%B5%E9%85%92%E9%A7%95-%E7%BD%AA%E8%B2%AC%E7%9B%B8%E7%95%B6-%E8%A2%AB%E7%B6%B2%E5%8F%8B%E5%9C%8D%E5%89%BF-%E5%91%A8%E6%98%A5%E7%B1%B3-%E7%B5%82%E6%96%BC%E6%98%8E%E7%99%BD%E4%BB%80%E9%BA%BC%E5%8F%AB%E5%81%9A%E5%A4%A7%E7%A0%B2%E6%89%93%E5%B0%8F%E9%B3%A5-041057924.html

【內文】
酒駕案件層出不窮,朝野亦有共識加重罰則,然因修法尚未達協商共識,至今仍未三讀。司法法制委員會召委、民進黨立委周春米因「酒駕應罪責相當」的論述,被網友曲解成「支持酒駕」,臉書被留言灌爆。周今(22)表示,「終於明白,什麼叫做大砲打小鳥;而代價是,我成了那隻小鳥。」

針對酒駕防制,時代力量要求立即處理攸關「行政罰」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但民進黨團則主張「行政罰」、「刑事責任」應一併考量、處理,通盤思考,始可完善修法,彼此互有立場。

針對酒駕防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法,民進黨和時代力量互有不同論述。圖為時代力量立委徐永明(左)、黃國昌(右)日前召開「酒駕防制,莫再拖延」記者會。(顏麟宇攝)

周春米在聲明中強調,政治的針鋒相對,「我不太熟悉」;但法律的論辯,不管曾為法官,身為律師、或是立法院司法委員會的一員,她都絕對稟於法理堅持、全方位地審慎而嚴謹的面對。因為,無論執法或立法,都會直接影響人民權益、生活、自由、甚至生命。

周春米出身屏東,曾任法官、律師。她前天在臉書替偏鄉民眾發聲,未來《道交處罰條例》對於酒測值0.15至0.25的處罰要吊扣駕照2年,在大眾運輸不足的城市,例如屏東很多人以機車為交通工具、大多從事勞動工作,若被吊銷駕照,恐影響生活和工作。此說,招致網友嚴詞批評。

周春米昨天也補充說明,杜絕酒駕,加重處罰,是修法共識方向,酒駕肇事致人於死或傷,社會更是零容忍;「只是罪與責,要如何相當,不同酒駕程度和有無造成死傷的結果,如何做不同的差別處理,也請大家審酌。」

周春米強調:「酒駕零容忍」是一致的方向

對於網友批評,周春米今天上午受訪表示,網路的聲音、其他委員的意見(指時代力量),「我們尊重」,這兩天的指教,對她而言是一個「震撼」,但會虛心面對、勇敢接受;她也強調,社會對酒駕「零容忍」,「這也是大家一致的方向。」

周春米也再度說明其立場。她所指的情節是酒駕的「第一層」,酒測值在0.15至0.25,但未發生死亡或傷害的結果,列舉相關條文來看,每個程度、情節、受死傷結果,都有不同規範,這是法律最重要的意義,「就不同情節,做不同差別待遇。」

偏鄉交通不易 周春米:盼修法因汽機車差別處理

至於屏東偏鄉部分,她則表示,屏東大眾運輸交通確實不足,農民、勞工朋友都是騎摩托車維生,畢竟台灣不是「禁酒」的國家,她只是希望在討論修法時,可以就機車、汽車不同情況,而有差別處理,希望可考量社會基本環節,「我的本意是這樣。」

針對屏東大眾運輸交通不足,立委周春米表示農民、勞工朋友都是騎摩托車維生。(資料照,盧逸峰攝)

周春米也說,她能夠理解,「身為一個戰神」,黃國昌委員即便質問或指責,都一定有其不得不然。立法院的113位委員,分別來自不同區域、不同領域,正因為這樣的匯聚思考與意見陳述,而能充分展現和顧及各個面向、最大多數人民的利益。

談及何謂「差別待遇」,周春米表示,所謂的罪責相當應區分行政及刑事責任,行政罰就是罰錢、罰款,放在《道交處罰條例》,內部亦有分情節輕重,包括首犯、再犯等,都會累計加重,只是建議說,機車或汽車可有差別待遇,但仍須通盤考量。

在刑事責任部分,周說米說,下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將處理酒駕致死傷或是累犯之提案,行政院亦會盡快通過法務部版本,會盡快討論,以回應社會的關心及指教,「民進黨會勇敢、快速處理這個問題。」

【相關法律條文】
《憲法》
|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62條: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第63條: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第153條:國家為改良勞工及農民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政策。
婦女兒童從事勞動者,應按其年齡及身體狀態,予以特別之保護。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5 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汽車駕駛人有前項應受吊扣情形時,駕駛營業大客車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因而肇事且附載有未滿十二歲兒童之人者,按其吊扣駕駛執照期間加倍處分。
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第一項規定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汽車所有人,明知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
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項之情形,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經移置保管汽車之領回,不受第八十五條之二第二項,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之限制。
前項汽車駕駛人,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所訂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14 條: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駕車:
一、連續駕車超過八小時。
二、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一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三以上。
三、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管制藥品。
四、患病影響安全駕駛。
五、計程車駕駛人未向警察機關請領執業登記證,或雖已領有而未依規定放置車內指定之插座。

【心得評論】
對於新聞中的立委—周春米的想法,我想她的出發點是好的。她出生於屏東,明白偏鄉裡的交通資源有多不方便,於是她提出應就機車與汽車的不同狀況,而有不一樣的處理,才能保障居住在較於偏鄉的民眾。周春米議員也是在為人民發聲,只是她為的是社會上的較少數人。

而網友們會大力抨擊周春米議員,我想他們的想法大概就是:「一樣都是酒駕,不需要有不一樣的懲罰,做錯了就是做錯了!」的確,因為從根本上來討論,喝了酒就不應該騎車或開車。若民眾都能了解「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酒駕的法歸根本就懲罰不了任何人,無論那個人是居住在交通便利的城市,亦或是較通不便的鄉村。

但我個人的想法是認同「不同程度的錯誤,應有不同程度得處罰。」因有些人已是酒駕累犯,可其所受的處置仍不夠嚴重,甚至有些人已造成他人生命的損害,但他的懲罰相對來說還是較為輕微。所以,我認為周春米議員的提議是可以考慮的。或許在初犯上就可以給予較嚴重的罰款,如同攜帶中國製豬肉品回國,初犯就罰二十萬的道理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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