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23日 星期六

政一B 張語珏(2-5)

姓名:張語珏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31



標題:酒駕修法吵什麼?時代力量、民進黨認知不同 癥結點在這...

出處:https://newtalk.tw/news/view/2019-03-22/223458

發稿時間: 2019.03.22  11:42



內文:
因不滿立法院院會立法院遲遲未處理酒駕修法,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周二在議場中直接槓上副院長蔡其昌,為了讓酒駕修法盡速通過三讀,黃國昌與黨團總召徐永明昨天在議場門口排隊、並夜宿議場,搶在今天(22日)早上提出變更議程,把反酒駕法案列為第一案。由於各朝野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都有共識,立法院長蘇嘉全上午11時裁示,將修正草案列入討論事項第一案,並於今天下午2時30分進行朝野協商。

黃國昌今天受訪表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有關於防制酒駕的條款,已經拖延將近兩年,並經歷四次協商,第四次的協商,會中主席鄭寶清宣告已經達成共識,那為什麼上次的院會中,明明已經排入院會,蔡其昌有那麼大權限,在上午10時35分時宣布休息不開會。

黃國昌強調,有關於酒駕防制條款,社會希望盡速完成立法,因此他們今天增列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修正案,列為討論事項第一案,希望大家都可以支持;他質疑,蔡其昌以沒有共識的理由說不能處理,但過去面對黨團沒有共識的法案,卻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71條之1的規定處理,「大家有不同的意見就表決啊!」

其實,民進黨、時代力量最大的癥結點在於是否完成「朝野協商」認知不同,時代力量主張當時負責協商的交通委員會召委鄭寶清已發文達成朝野共識,但事後鄭寶清解釋,行政單位對於部分條文有疑慮,最後決定由立法院長召開協商會;對於時代力量黨團質疑,周二排在第14案最後卻沒處理,他也說,行政單位在朝野協商時提出意見,本來想說前一天協商完,結果並沒協商完。
民進黨書記長鄭運鵬則說,鄭寶清當天雖然說達成共識,但部分條文各黨團及行政部門都有疑慮,因此並沒有簽字,其他政黨也在希望修得更完整,會以最快速度朝野協商、拚逕付二讀。
民進黨立委周春米也說,該協商就她個人認知,認為沒有完成朝野協商,今天黃國昌雖然要求列為第一案,但在委員會沒達成協商結論時,照議事規則規定,要請立法院長蘇嘉全召集朝野協商,據她所知,應該是今天。

相關法規:

憲法
第 63 條: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第 72 條:立法院法律案通過後,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但總統得依照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辦理 。
第 73 條: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

立法院組織法
第 4 條:立法院會議,以院長為主席。全院委員會亦同。
院長因事故不能出席時,以副院長為主席;院長、副院長均因事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 5 條:立法院會議,公開舉行,必要時得開秘密會議。
行政院院長或各部、會首長,得請開秘密會議。
除秘密會議外,立法院應透過電視、網路等媒體通路,全程轉播本院會議、委員會會議及黨團協商實況,並應全程錄影、錄音。
秘密會議應予速記、錄音,不得公開。但經院會同意公開者,不在此限。
有關透過電視轉播事項,編列預算交由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辦理,不受電波頻率不得租賃、借貸或轉讓之限制。
議事轉播應逐步提供同步聽打或手語翻譯等無障礙資訊服務,以保障身心障礙者平等參與政治與公共生活之權利。
第 6 條:立法院臨時會,依憲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行之,並以決議召集臨時會之特定事項為限。
停開院會期間,遇重大事項發生時,經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得恢復開會。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2 條:立法委員應分別於每年二月一日及九月一日起報到,開議日由各黨團協商決定之。但經總統解散時,由新任委員於選舉結果公告後第三日起報到,第十日開議。
前項報到及出席會議,應由委員親自為之。
第 4 條:立法院會議,須有立法委員總額三分之一出席,始得開會。
前項立法委員總額,以每會期實際報到人數為計算標準。但會期中辭職、去職或亡故者,應減除之。
第 5 條:立法院每次會期屆至,必要時,得由院長或立法委員提議或行政院之請求延長會期,經院會議決行之;立法委員之提議,並應有二十人以上之連署或附議。
第 68 條:為協商議案或解決爭議事項,得由院長或各黨團向院長請求進行黨團協商。
立法院院會於審議不須黨團協商之議案時,如有出席委員提出異議,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該議案即交黨團協商。
各委員會審查議案遇有爭議時,主席得裁決進行協商。
第 69 條:黨團協商會議,由院長、副院長及各黨團負責人或黨鞭出席參加;並由院長主持,院長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院長主持。
前項會議原則上於每週星期三舉行,在休會或停會期間,如有必要時,亦得舉行,其協商日期由主席通知。
第 71-1 條:議案自交黨團協商逾一個月無法達成共識者,由院會定期處理。
第 74 條
程序委員會應依各委員會提出審查報告及經院會議決交由黨團協商之順序,依序將議案交由黨團協商。
議案有時效性者,負責召集之黨團及該議案之院會說明人應優先處理。



心得:
面對立法院開會只有一個委員到場,大家的焦點都放在批評其他委員不到場而是在外面抗議,而我的疑問與焦點是,為什麼大家(立法院裡的委員們)幾乎都不願意修法的樣子,因為這個法案已經拖了那麼久,協商也舉行過這麼多次,但到現在還是沒有處理完成,而如此慢的處理速度,辛苦了這些還在執法的警察人員,也讓大家對酒駕還是有許多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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