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24日 星期日

政一B 楊弋潔(2-5)


姓名:楊弋潔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25



[標題]

烏來區代表賄選案 北檢起訴18

最新更新:2019/03/22 17:43




[內文]

北檢偵辦烏來區區民代表、代表會正副主席賄選案,今天起訴林姓區民代表等18人,並具體求處林姓區民代表5年徒刑,張姓前烏來鄉長4年徒刑,36位選民則獲職權不起訴。

台北地檢署新聞稿指出,民國1071124日舉行的地方公職人員九合一選舉中,烏來區山地原住民區長、區民代表選情激烈,經指揮新北市調查處及新店分局積極佈雷與埋伏跟監,調閱上萬筆通聯紀錄與監視器畫面分析,成功查獲北檢轄內史上最大現金賄選案。

北檢查出,吳姓、林姓、簡姓區民代表選舉候選人,分別涉嫌以新台幣5000元至17000元不等金額買票。

林姓區民代表候選人當選後為取得代表會副主席一職,又涉嫌與張姓前烏來鄉長等人合謀,以一票70萬元代價企圖行賄2名區民代表。

新聞稿指出,本件查扣賄款高達1957000元,依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投票行賄等罪嫌,將林姓區民代表、樁腳等18人提起公訴,36位選民均坦承犯行、繳回犯罪所得,依職權處分不起訴。

北檢指出,林姓區民代表行賄對象高達24人,犯後態度不佳,請法院判處5年有期徒刑;張姓前烏來鄉長曾因貪污被判刑5年,卻再度涉犯代表會正副主席現金賄選案,以前鄉長之姿帶頭助長原住民賄選惡習,請求法院判處4年徒刑。

[相關條文]

選罷法:

71: 當選人於就職前死亡或於就職前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

    長、村(里)長,應自死亡之日或選舉委員會收到法院確定判決證明

    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重行選舉投票。

二、原住民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

    、原住民區民代表,視同缺額;同一選舉區內缺額達二分之一時,應

    自死亡之日或選舉委員會收到法院確定判決證明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完

    成補選投票。

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除以書面聲明放棄遞補者外,

    由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按順位依序遞補;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

    單無人遞補時,視同缺額。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當選人,在就職前喪失其所屬政

黨黨籍者,自喪失黨籍之日起,喪失其當選資格;其所遺缺額,除以書面

聲明放棄遞補者外,由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按順位依序遞補;如該政

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無人遞補時,視同缺額。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婦女當選人,在就職前死亡、就

職前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或喪失其所屬政黨黨籍而出缺,致該政黨婦女當

選人不足婦女應當選名額時,其所遺缺額,除以書面聲明放棄遞補者外,

由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中之婦女候選人順位依序遞補;該政黨登記之

候選人名單無婦女候選人遞補時,視同缺額。

前二項政黨黨籍之喪失,應由所屬政黨檢附黨籍喪失證明書,向中央選舉

委員會備案。

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立法委員之遞補,應自死亡之日、選

舉委員會收到法院確定判決證明書或黨籍喪失證明書送達選舉委員會之日

起十五日內,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遞補當選人名單。

74: 當選人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依法院確定判決認定之事實,候選人得票數有變動致影響當選或落選時,主管選舉委員會應依法院確定判決認定之事

實,重行審定。審定結果,有不應當選而已公告當選之情形,應予撤銷;

有應當選而未予公告之情形,應重行公告,不適用重行選舉或缺額補選之

規定。                                              

地方民意代表當選人因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事,經法院判決當

選無效確定者或當選人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之情形時,其缺額由落選人依

得票數之高低順序遞補,不適用重行選舉或缺額補選之規定。但遞補人員

之得票數不得低於選舉委員會原公告該選舉區得票數最低之當選人得票數

二分之一。



[心得評論]

不只是此新聞內關於賄選,《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的第57條明定了關於投開票的規定,當中也提及了關於無障礙設施、原住民公職人員選舉,以及投票所在投票完成後即為開票所、開票程序之規定。第69條規定了,認定開票過程與結果不公時的處理程序,以及有關保證金之規定。第74條也提及了地方民意代表當選無效或當選人被褫奪公權時的缺額遞補規定。第118條明定當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或罷免違法,並能影響選罷結果時,檢察官、候選人、被罷免者或罷免案提議人得自投票結果公告之日十五日內,以各選舉委員會為被告,向法院提出選罷無效的訴訟。

其中有關未來修法的因應之道,我國將投票年齡訂為20歲確實有檢討空間,法定人民服兵役與負完全刑事責任的年齡為18歲,然而人民可行使投票權的年齡為20歲,這顯示了權利與義務之間的不對等。

關於公務人員選舉罷免法,或許當中還有可以進行修改的部分,參與選舉的選舉人更應該以身作則,做好守法的本分,選出恰當候選人,提出有利政見才是各候選人及公民應盡的本分,不該讓自己的利益,行誇大宣傳,提出一堆吸引人的保證卻在當選後當作沒這回事,更該讓選舉人之間的較勁是種良好的競爭,而不是為了贏的選舉的箇中抹黑,謾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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