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22日 星期五

政一B周庭語(2-5)


姓名:周庭語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21
【標題】預警原則入食安法 疑似有害即可預防性下架
發稿時間:2019-03-22 19:00聯合報
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7266/3713366
【內文】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除了明定加工助劑定義以外,額外修正食安法第4條,未來食品疑似有殘留有害物質,依「預警原則」要求產品下架,過去幾起事件,由於難以認定對人體有害,依食安法無法預防性下架,還是依照北市的食安自治條例才守護國人食安,未來母法直接規定,無需再仰賴自治條例。
    亞培特殊營養品結塊事件,曾引發軒然大波,仰賴管灌食物的患者以及家屬為之恐慌,質問為什麼不採取預防性下架?當時主要的原因為食安法的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對於重大或是突發性食品衛生安全事件,必要時得依風險評估或流行病學調查結果,公告對特定產品或特定地區之產品採取下架、封存、限期回收等措施。」
    而此案並未取得問題產品的檢體,且既沒有風險評估也沒有流行病學調查,也只能讓疑似問題產品仍在架上販售,最後是依照北市食安自治條例,才先讓疑似問題產品下架,靜候檢驗調查,結果產品果然異常,受到產線冷卻水的細菌污染,導致產品結塊。
    不過,今修法後,於食安法第4條加上「預警原則」,不再只有風險評估、流行病學調查2種選擇,而是只要食品有「疑似」的問題,並且是重大的食安事件,可以依食安法採取預防性下架。
    除了修訂食安法第4條外,食藥署食品組組長潘志寬表示,本次修法重點為,於食安法中明定「加工助劑」的定義,幾年前,食藥署訂定「加工助劑衛生標準」,卻被監察院糾正,食安法中完全沒有提到加工助劑,如何訂定相關加工助劑的規定,等同食安法沒有授權管理加工助劑。
    因此本次修法於母法食安法中,明定加工助劑的定義,也等於授權食藥署可以管理加工助劑,食安法修法過後,將待總統令發布後才正式施行。
【相關憲法條文】
63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71
立法院開會時,關係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得列席陳述意見。
72
立法院法律案通過後,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但總統得依照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辦理
【心得評論】
   「民以食為天 食以安為先」,食物是我們生活的動力,同時也是提供能量和社會基礎的重要互動。食品的生產和消費也是一連串經濟和環境交互作用的結果。也因為我們近年來生活水準提高,民眾關心自己的健康,社會大眾對食品安全的要求提高。若政府可立法採取有針對性的管理和控制措施,這對於提高食品安全水準,保障消費者健康,恢復市場信心,增強政府公信力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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