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31日 星期日

政一B林庭伊(2-6)


姓名:林庭伊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17
【標題】反制和平協議!政院通過:兩岸簽政治協議 需有國會監督跟公投同意
【出處】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90328/1541247/
【發稿時間】2019/03/28 12:14

【內文】
行政院今拍板通過《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明定兩岸協商在開啟協商前及締約後,須經4分之3立委出席、4分之3立委同意後才能公告,最後再經全國性公投,經全國選舉人數半數以上同意,才能通過。行政院長蘇貞昌在院會上表示,以修憲門檻的國會雙審議,再加上公投程序,來落實談判公開透明、國會監督及人民參與。

本周一的行政立法協調會報後,原本《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案,行政院應於協商開始90日前,向立法院提出協議締結計畫及憲政衝擊影響評估報告,經國會3分之2出席、3分之2同意,才能開啟簽署協議的協商。不過今天行政院會再度調高門檻,改為經國會4分之3出席、4分之3同意,才能開啟簽署協議的協商。

蘇貞昌說,針對兩岸政治議題協商談判,此次修法明定必須由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協議締結計畫,在開啟協商前及締約後,都須經過修憲高門檻的要求「全體立法委員4分之3立委出席,及出席委員4分之3同意」,再由行政院將協議草案交付全國性公民投票通過,始為通過。以修憲門檻的國會雙審議,再加上公投程序,來落實談判公開透明、國會監督及人民參與。此外,負責協議的機關要依締結計畫進行談判協商,並適時向立法院報告。若立法院認為雙方談判無法依照締結計畫進行時,得經全體立委2分之1以上決議,要求終止協商;行政院判斷雙方無法依締結計畫進行時,也應終止協商,並向立法院報告。

此外,修正案也明定主權國家地位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毀棄或變更,不得作為政治議題談判及協議之項目。

蘇貞昌說,今年12日,中國發布「習五條」,提出「一國兩制台灣方案」及「民主協商」,具體化統一台灣進程。面對中國近年不斷對台政軍施壓、統戰分化、經濟利誘,嚴重威脅臺灣國家安全與發展,政府有責捍衛國家主權,必須為維護國人自由民主人權的生活方式,建立更堅實的民主防護網,這也是台灣人民一致的要求。

陸委會也發新聞稿說,修法草案明定兩岸協商簽署政治議題協議,應經國會雙審議及人民公投高門檻程序,建立兩岸政治議題協議的民主監督機制。草案後續將送立法院審議,行政院也指示陸委會積極與立院朝野各黨團及委員協調溝通,儘速完成修法程序,為台灣建立一道堅實的民主防護網

陸委會指出,總統蔡英文今年元旦談話中,已明白揭示建立「民主防護網」,強化兩岸互動可能影響主權政治議題配套監督機制,以守護台灣安全及整體利益。兩岸政治議題協議攸關國家安全、全民利益及台灣整體未來發展,其性質有別於一般協議,處理程序須受更嚴謹規範,並應強化民主監督機制。《兩岸條例》相關規定雖然都提及政治議題協商,但對於政治議題協議,尚未訂定嚴謹的監督機制。

陸委會說,面對嚴峻的兩岸局勢,陸委會依據總統揭示「四個必須」及「三道防護網」原則,推動修正《兩岸條例》,研擬有關兩岸政治議題協議監督程序的修法草案,內容包括兩岸間涉及政治議題協議,須由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協議締結計畫及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報告,並完成事前、事中及事後民主監督程序,經國會雙審議、舉行聽證、全國性公民投票程序,獲民主充分授權始得簽署協議及換文。《兩岸條例》修正草案針對兩岸政治議題的協商談判,建立高標準、高門檻的民主監督機制,落實談判公開透明、人民參與及國會監督,以守護國家主權及維護台灣的自由民主。
【相關法律條文】
《憲法》
58
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
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
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63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
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憲法增修條文》
3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
    ,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
    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
    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
    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
    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
    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
    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
    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
    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
    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
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應依前項法律,基於政策或業務需要決定之。
12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
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
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
,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心得評論】
  海峽兩岸關係一直是政府高度關注的議題,在1991年海峽兩岸交流基金會開始,而隔年制定兩岸關係條例,到近期2014的兩岸服務貿易協定,可見兩岸問題的舉足輕重。而目前將兩岸關係條例的修正草案由原本的經國會3分之2出席、3分之2同意,提高如同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的4分之3出席、4分之3決議,再由行政院將草案移送公民投票。更可得知此條約地位比同憲法修正案門檻。

  在憲法58條以及第63條中明確指出我國行政院對立法院報告與負責的關係運作,以及上訴提到草案在立法院通過後,交由公民複決,為避免重蹈覆轍2014年兩岸服貿黑箱問題,提高至修憲門檻更彰顯民意政治。行政院所提出施政方針,透過與立法院待審與監督,更可以讓條例簽約更加縝密。像是行政院依締結計畫進行談判協商,並適時向立法院報告以及若立法院認為雙方談判無法依照締結計畫進行時,得經全體立委2分之1以上決議,要求終止協商。在此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我國傾向內閣制,卻採取內閣長處,製造行政院對立法院以及人民負責的樣貌。

  面對兩岸局勢,兩岸間涉及政治議題協議,事前須由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並且事後國會雙審議、舉行聽證、全國性公民投票程序。透過高標準、高門檻民主防護牆,希望達到談判公開透明、國會監督及人民參與,充分展現我國法治程序色彩,當前政策是我們共同監督的。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