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22日 星期五

政一B 沈巧真 (2-5)


姓名:沈巧真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56

【標題】酒駕修法後需吊照2 立委憂:交通不便生活恐受影響
發稿時間: 2019-03-20 22:41
出處: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733726

【內文】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酒駕法案修訂近期內受到各界關注,立委周春米對此在臉書上指出,社會既有共識是「加重處罰,杜絕酒駕」,但自己考量到的重點,是修法後酒駕者會被吊照2年,部分交通運輸工具不足的縣市,沒有交通工具代步就會影響到生活。

立委周春米指出,現行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明文規定的「酒駕」定義為酒測值超過0.15,「可能是喝兩杯啤酒,就會超過」,未來修法後會處罰3萬元至9萬元,同時吊照2年;周對於這樣的處罰心有疑慮,因為「在大眾運輸交通不足的城市」被吊照2年恐怕會影響生活品質。

周春米舉例,「像屏東客運不多,沒有捷運,很多人必須以機車為其主要交通工具,而這些人也大多從事勞動工作,若駕駛人酒駕,其駕照被吊扣兩年,他無法以機車代步,可能就會影響生活和工作」,因此如何適當修法,過程必須要審慎,不可草率。

網友們對此紛紛留言給予「指教」,諸如「所以出了台北其他地方都可以酒駕?」、「那就不要酒駕不就不會被吊銷駕照了嗎?」、「酒駕可以分地區?」、「怕影響生計就不要酒駕啊」、「喝酒開車,騎車本來就不對」、「我們還要替酒駕犯生計去煩惱」、「過高屏溪酒駕無罪?」

【相關憲法條文】
62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107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外交。
  國防與國防軍事。
  國籍法及刑事、民事、商事之法律。
  司法制度。
  航空、國道、國有鐵路、航政、郵政及電政。
  中央財政與國稅。
  國稅與省稅、縣稅之劃分。
  國營經濟事業。
  幣制及國家銀行。
  度量衡。
十一  國際貿易政策。
十二  涉外之財政經濟事項。
十三  其他依本憲法所定關於中央之事項。

【相關法律條文】
刑法第185條之3(酒駕公共危險罪):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
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
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
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汽車駕駛人有前項應受吊扣情形時,駕駛營業大客車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因而肇事且附載有未滿十二歲兒童之人者,按其吊扣駕駛執照期間加倍
處分。
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第一項規定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
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
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
,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九
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
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
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
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汽車所有人,明知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
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項之情形,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經
移置保管汽車之領回,不受第八十五條之二第二項,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
收據之限制。
前項汽車駕駛人,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所訂
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

酒駕已經是社會上幾乎每天都會有的新聞事件,而每次的重大酒駕案發生,社會就浮出來撻伐肇事者,過了之後就慢慢淡忘,也倡導了許多年,酒駕的情形始終沒有減少,因此才會出現加重的刑罰,能少一件酒駕是一件。我也和大部分網友的看法相同,如果害怕被吊銷駕照的話,那就不要酒駕就能解決了,何況酒駕本來就是犯法的行為,實在不能理解為什麼要同情酒駕的人,應該想想如何不單靠刑罰也能遏止酒駕,而不是試圖想包庇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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