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25日 星期一

政一B 李泳臻 (2-5)


姓名:李泳臻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46

【標題】立院三讀《食安法》 違規使用「加工助劑」最高罰300萬元
        原址: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90322/1538038/        2019/03/22 17:12蘋果日報 林惟崧/台北報導
【內文】
     為防止廠商使用黑心手段危害食安,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加工助劑」定義與用途,未來若不符規定,可處新台幣3萬以上、3百萬元以下的罰鍰。

提案的民進黨立委陳曼麗在提案說明中指出,近年食安事件中,針對不肖業者無「加工助劑」使用不當的處罰規範,因此修法加以管理。

過去新北市淦成企業涉以工業用冰醋酸浸泡海參,朱姓負責人一審被判刑1年,二審改判無罪。因為高等法院認為,冰醋酸屬加工助劑而非食品添加物,也與食品用洗潔劑特性不符,朱男行為時加工助劑的衛生標準尚未訂定,不適用食安法處罰規定,自屬行為不罰,改判朱男、淦成企業無罪。

為避免上述情形發生,此次修法將明定「加工助劑」的定義與用途。三讀條文明定,加工助劑是指在食品或食品原料的製造加工過程中,為達特定加工目的而使用,非作為食品原料或食品容器的物質。

條文明定,該物質於最終產品中不產生功能,食品以其成品形式包裝之前應從食品中除去。其可能存在非有意,且無法避免之殘留。(林惟崧/台北報導)
  【相關憲法條文】
    63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71
立法院開會時,關係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得列席陳述意見。
72
立法院法律案通過後,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但總統得依照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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