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29日 星期五

政一B江薇如(2-6)

姓名:江薇如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24

【標題】
快訊/政院修法通過:酒駕撞死人 最重以故意殺人罪判死刑

【出處】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90328/1409597.htm
【內文】
行政院28日召開例行院會,會中針對攸關酒駕刑度的《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草案拍板通過,若酒駕再犯致人死亡或重傷刑責,刑責最高「無期徒刑」;若是酒駕情節重大、故意致人於死則可判處「死刑」。

酒駕議題備受外界關注,28日行政院會為加重再犯酒駕及致人死亡或重傷刑責,法務部及國防部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草案及「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修正草案,請核議案。

法務部2月底提出刑法第185條之3,大幅提高酒駕刑度,酒駕致人於死從原本的3至10年提高為5至12年、致重傷從1至7年提高為3至10年;酒駕累犯,法務部修法版本新增酒駕再犯致人於死等同殺人罪,最重可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再犯致人於重傷可判5年至12年。據了解,此版本中「最重死刑」引發疑慮,因此經政院審查後,調整為最重可判無期徒刑。

行政院新聞稿指出,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5年內再犯酒駕而致人死亡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增訂第4項宣示條文內容,酒後駕車而生他人死亡或重傷之結果時,倘行為人於酒駕時就他人死亡或重傷之結果有刑法第13條所定故意主觀犯意,本即得依各該罪名論處,爰增訂第4項條文予以宣示

【相關法律條文】
憲法第53條: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
憲法第54條:行政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各部會首長若干人,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若干人。
憲法58 條:行政院設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
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
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
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憲法第61條:行政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刑法第 13 條: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
故意論。
刑法第 185-3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
    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
    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心得與評論】
酒駕為我國交通致死主要的項目之一。此次修法的目的為提高刑法及裁定標準希望藉此達成恫嚇的效果。根據上文,目前法案修訂草案酒駕致死的刑罰提升到五至十二年,但我認為,不用區分是否為累犯才去裁定量刑,就算不為累犯,只要出自於故意或惡意等等皆須以殺人罪定論。此外,除了依靠政府不斷的去修改各項法案已降低酒駕發生率外,販賣各項酒精飲品的商家也應當負起相當的責任遏止酒駕的發生。畢竟,酒駕的發生並非只影響到此駕駛人,同時也對其他民眾產生許多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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