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18日 星期一

政一b 鄭喬尹(2-4)


系級:政一B
學號:07114245
姓名:鄭喬尹
【標題】
內政部草案 散布災害假訊息最重處無期徒刑
2019313日歐芸榕 陳柏諭 台北報導
【內文】
立法院今天通過災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初審,散播有關災害的謠言足以損害公眾者將有刑責,如果因此致人於死,最重可以處無期徒刑,內政部長徐國勇表示相信國人會支持修法,不過也有立委提案要再加重刑度。
去年九月燕子颱風重創關西機場,網路傳出中國派車到機場接走中國旅客,引起台灣旅客不滿,砲轟駐日辦事處,結果證實是假消息,甚至駐日大阪辦事處前處長蘇啓誠還選擇輕生,假新聞防堵也引起關注。過去散播不實消息者,多半依社維法63條,處三天以下拘留以及三萬元以下罰鍰。為了防制不實訊息危害社會,行政院提出災害防救法第41條修正草案,若散播災害謠言而致人於死者,最重可處無期徒刑,13日在立法院通過初審。
內政部長 徐國勇表示,「因為我們就是沒有刑法的規定,所以只能夠用行政罰,那如果以後他行為已經足以損害公眾或他人,就是已經構成損害,這就是個結果犯,那結果已經產生的話,就會進入刑法的階段。」
初審通過的政院版草案明定如果散播有關災害的謠言或不實訊息,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萬元以下罰金;若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而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內政部長徐國勇則強調,相信國人會支持修法。
徐國勇說,「我們在防災裡面最怕就是假新聞,因為如果消防人員在救災時候又有假新聞釋放出來,可能會讓救災績效大打折扣,甚至變成無效。」
徐國勇表示,如果救災人員往假的、沒有災害的地方營救,可能會造成人員傷亡,增訂刑責加強遏阻有關災害的謠言或不實訊息,對消防人員及相關救災人員,都是一個保障。
【相關憲法條文】
11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62條: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63條: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心得評論】
自從發生駐日蘇處長輕生事件之後,政府開始重視假新聞、假消息對社會帶來的負面影響,假新聞、假消息從單單的媒體識讀,要民眾分辨哪些新聞、什麼新聞,到立法,可以說是重法來遏止這樣的情形發生。我想要民眾自行分辨真假新聞,真假消息的確是有點困難,我們生活在一個資訊爆炸的年代,卻無法清楚的知道那是不是真的,且有些資訊並非完全透明一班大眾對政府運作更是不甚了解,我們仰賴媒體是因為相信且依般人無法花大量的時間來查證,若媒體利用這樣的情形而誤導民眾甚至如蘇處長事件導致他人受傷害,抑或傷害國家形象等等,則的確應立法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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