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18日 星期一

政一B 楊弋潔(2-4)


姓名:楊弋潔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25



[標題]

偽檢警詐騙獨居長者 刑事局逮車手頭

最新更新:2019/03/17 16:41




[內文]

以鄭姓男子為首的詐騙車手集團去年底遭北市警成功攔阻逮2嫌,未料今年12月又假冒檢警機關持續詐騙數名獨居長者,刑事局循線成功逮獲4名未成年車手和車手頭鄭男。

詐騙集團於去年底以假冒檢察官、警察身分,向受害民眾佯稱其金融帳戶遭盜用,且涉及投資詐騙,要求受害民眾多次到金融機構領取現金並交付給車手,受害人共遭騙新台幣193萬元,事後驚覺有異,才向台北市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報案並配合查緝。

文山一分局於去年123日受害人再度面交款項給詐騙集團時,趁勢逮捕19歲吳男和24歲李男2名車手,並報請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指揮偵辦,並攜手刑事局偵查第七大隊第三隊擴大偵辦假檢警詐騙案。

經追查發現,此詐騙集團幹部於今年123日再度透過電話指揮車手到北市北投區義方街犯案,刑事局和文山一分局警力即時趕赴到場,現場逮捕2名未成年車手。

遲不悔改的詐騙集團又在今年22728日傳真偽造的刑事傳票和監管科收據等假公文詐騙民眾,刑事局和桃園市警察局蘆竹分局獲報後,循線追查於228日在桃園市蘆竹區南山路逮捕1名未成年車手,他供稱是由車手頭鄭男所招募,並從另1名未成年車手拿到詐騙用的工作手機。

刑事局調查蒐證、掌握鄭男行蹤後,報請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指揮偵辦,於今年315日偕蘆竹分局共同執行拘提鄭男到案,並搜索其住所和車輛。

現場查扣到詐騙用手機,以及有檢察官署名的假公文等詐騙犯罪物證,全案依法送辦。

 [相關條文]

刑法:

32:

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339-1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339-2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 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339-3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 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者,
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341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乘未滿二十歲人之知慮淺薄,或乘人精 神障礙、心智缺陷而致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使之將本 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342 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
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343 條 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前六條之罪準用之。
344 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 之重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心得評論]

這類型的詐騙新聞也很常在新聞中看到,詐欺犯最常詐騙的對象就是老年人,比起年輕族群,老人家向外求證的溝通管道較少,尤其是獨居的老人,較少跟人來往,相關詐騙資訊不足或思考判斷能力較差,不太會使用電子資訊設備,或甚至根本不使用,加上可能較容易取信他人,若對方申稱自己是警察、檢察官之類等職業,聽起來又具有說服力,就更容易降低自己的警惕心了。

現在詐騙的案例很多,詐欺方很常利用中獎、保險有問題……等理由,騙取受害者的信任後,詐騙他們戶頭裡的錢,在接到此類電話或簡訊之後,應該第一時間先經過多次的查詢認證,確定沒問題後才可行動,而不應該使情感上的擔心害怕情緒,凌駕於理智上,就盲目的行事,也呼籲民眾可以撥打165反詐騙諮詢專線,提出檢舉諮詢。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