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31日 星期日

政一B 黃若縈(2-6)


姓名:黃若縈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19

標題酒駕絕不寬貸!下一波修《刑法》 立委提初犯致死就判死
出處:蘋果及時 2019/03/26 20:00

內文:立法院今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重罰酒駕累犯並強制加裝酒精鎖。為了有效遏阻酒駕行為,立院下一波將啟動《刑法》修法,法務部也提出酒駕累犯致死最高可處死刑,預計本周四於行政院會中提出,不過,包括藍委呂玉玲、江啟臣、黃昭順、林奕華、林麗蟬,以及綠委林俊憲皆認為,應該酒駕撞死人初犯就判處死刑,否則會讓酒駕者心存僥倖。

法務部在2月底曾提出《刑法》有關公共危險罪的修法,其中酒駕累犯致人重傷,可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酒駕累犯致人於死,可處10年以上、無期徒刑、死刑。此外,法務部為了嚴懲酒駕,根據《刑法》修正草案,未來酒測值只要超過0.25毫克,不論有沒有肇事,原則上一律沒收車輛。

不過政務委員羅秉成在本月11日初次跨部會討論後,與會學者專家質疑酒駕累犯可處死刑恐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且涉及違反國際人權兩公約,恐衝擊台灣國際人權形象。知情官員指出,羅秉成與法務部、學者專家討論後,傾向將最重處以死刑的刑度刪除,改成最重判為無期徒刑,不過目前只叫法務部、交通部彙整相關資料,尚未做最後定案。

現行《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致不能安全駕駛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此外,因酒駕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院內關於《刑法》第1853條修法已有20多個提案,其中超過半數主張初犯或再犯酒駕可判死刑,包括呂玉玲、林俊憲、江啟臣、黃昭順、林奕華、林麗蟬提出初犯最高可判死刑,而藍委吳志揚、沈智慧、許淑華、綠委洪宗熠和親民黨團則提出,酒駕累犯撞死人可處死刑的版本。

呂玉玲指出,法務部版本會讓飲酒者「心存僥倖」,為什麼要給酒駕者有再犯的機會?她提的修法版本中,只要酒駕撞死人就可判死刑,並提高最輕本刑,增加酒駕入獄機會,達到嚇阻的作用,「沒有第一次就沒有第二次」。江啟臣補充,目前《刑法》第185條規定,飆車、超速等危險駕駛行為,妨害公眾往來安全,因而致死最高可處無期徒刑,反觀酒駕肇事致死,最高僅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沈智慧說,針對酒駕再犯肇事致死者,應增列無期徒刑或死刑,依犯罪的態度、情節的輕重,來訂定罰則,法官可以視情況做為裁處標準,而由法務部提出的院版也是朝故意殺人、增列死刑的方向前進,行政院長蘇貞昌都親口宣示,酒駕等同故意殺人,這是社會高度共識,不應該再打假球了。

綠委蔡易餘則提案修法,酒駕致死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他指出,目前社會認為酒駕必須用重罰,所以他參考日本對於酒駕的現行罰則,提案酒駕致死可判無期徒刑。至於初犯是否判死,蔡易餘態度保留,認為必須留待委員會討論。

綠委周春米說,估計本週四行政院院會將通過院版《刑法》修正草案,最終修法版本須看兩天後結果,她也提醒,針對酒駕肇事,每個個案會有不同的情節,不能違反比例原則,不可能將每個個案都處以極刑,否則將影響台灣的國際人權形象,另一方面,也必須考量到不違背《憲法》意旨。

相關條文:
憲法
23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58
行政院設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
政務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
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
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
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63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
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刑法】
185-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
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
    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
    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85-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
【世界人權宣言】
第十一條
凡受刑事控制者,有未經獲得辯護上所需的一切保證的公開審判而依法證實有
罪以前,有權被視為無罪。
任何人的任何行為或不行為,在其發生時依國家法或國際法均不構成刑事罪
者,不得被判為犯有刑事罪。刑罰不得重於犯罪時適用的法律規定。

心得:雖然酒駕案件層出不窮,但在修法時還是應該保持理性,像是處罰就應遵守比例原則,再判死刑之前是否有更積極的作為可以防止發生酒駕發生都應事先考量,因為判決已經是最後端的事情,那前端應該有事情可以做來預防,像是酒精鎖還有沒收車輛等等,我認為都是不錯的方法可以防範未然。但至於修法關於判處死刑方面,若未來真的修法成功,又會帶來甚麼影響,畢竟每個個案都不同,到時是否能公平處理每個個案,也會是個問題,且修法還是不能違反人權和憲法,所以我認為行政院和立法院還是應審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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